Page 5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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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投資管理
( 一 ) 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
1. 開發方式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4 條「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
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及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
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 10 條「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辦理者,北市府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
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本局報北市府核定之。」,土地開發甄選投資人
之方式,包含土開辦法 14 條所訂「主管機關自行開發」與「公告徵求投資人合
作開發」及優惠辦法第 10 條所訂「原單一土地所有權人優先申請投資開發」3
種方式。
2. 投資甄選程序
現行北市府辦理之捷運土地開發案甄選投資人作業所需「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
系統土地開發甄選文件(範本)」(1090528 版,以下稱甄選文件範本),由
本局依程序報府核定並刊登於市府公報。甄選文件範本包括「臺北市政府甄選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範本)」(以下稱甄選投資人
須知)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範本)」(以下稱
投資契約書)。為使捷運土地開發案投資人甄選作業更公平合理、公開透明及
提高效率,北市府訂頒捷運土地開發投資甄選暨權益分配標準作業程序(以下
稱 SOP),要求甄選作業,應委託專業顧問協助評估開發案預估工程費評估、
地主最低分配比率、召開地主及招商說明會等,並建立晤談及成立廉政平臺(開
發金額逾 100 億新臺幣者)機制。申請人購買甄選文件及投遞申請書件,均由
北市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稱發包中心)協助處理,申請書件啟封亦應於
發包中心開標室辦理。
另捷運設施共構部分可依土開辦法第 8 條「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
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
本由主管機關支付」委由投資人設計興建或由本局辦理設計施工等 2 種方式,
並上述開發方式依 SOP 作業程序辦理投資人甄選,說明如下:
(1) 申請人資格:
甄選案申請人之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
明文件等,依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
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金認定基準(109 年 6 月 22 日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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