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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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開發
地,以主導辦理開發事宜,而未來地主仍可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優先承購,……。二、……,
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私有土地,對土地所有人之權益,則納入第 4 項授權訂定之『優惠辦
法』中予以兼顧。……;亦不致產生與其他土地所有人及投資人協議權益分配之困擾或紛
爭。……」。
上開所稱「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原係指臺北市政府(以下稱北市府)90 年訂頒「臺北
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購買優惠辦法」,該購買辦法係提供自願放
棄安置或其他代替安置之補償措施之原土地所有人,得申請優先承購或承租該基地開發後北
市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配合 93 年「大捷法」修法,開發用地已改由主管機關全部取得並
變更為公有土地,爰北市府配合修訂「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
購優惠辦法」,故原土地所有人續將可依「優惠辦法(94 年 1 月 18 日版)」以不領取協議
價購土地款,並以北市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方式,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於北市府
取得公有不動產後申請優先承購方式辦理。但如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人且不領取協議價
購土地款時,為利開發後之產品定位符合其需求,於優惠辦法(94 年 12 月 23 日版)內另
訂「北市府得准許單一土地所有人優先申請投資開發」之規定,以確實反應此一特殊情況
並兼顧單一土地所有人權益,續於優惠辦法第 5 次修正重點(108 年 12 月 9 日府法綜字第
1086045919 號令),考量用地有多位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共有建築物中一樓及一樓以
外樓層之情形發生,為能符合建物實際使用或反映買售當時各所有權人之內部約定,於條文
增訂共有人中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申請於一樓加計權值範圍內,按其間之協議結
果,調整分配權值比例。
協議價購方式包括地主選擇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以北市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
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後保留優先承購、承租之權利兩種方式,如土地所
有人選擇依前項者,則與北市府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
書」及「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未來以該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
付協議價購土地款;選擇後項者,則與北市府簽訂「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後續北市府取得公有不動產後,於公開標售或出租前通知選擇此項之土地所有權人優
先承購或承租。至於未達成協議價購者,得依法報請徵收。另公地部分依「大捷法」第 7 條
第 4 項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北市府依據優惠辦法與土地所有人進行協議,並於各協議會說明捷運所經之處將為附近
地區帶來繁榮與商機,同時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業務推動至今,地主簽約參與土地
開發的平均比例已超過六成,達到順利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之目的。土地移轉所需表件均可逕
自各地政事務所網頁下載,範例如圖 2-2-23 ~圖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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