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P. 55

第二章 土地開發





                             (2)  審查及評選作業:

                                  依甄選文件範本於公告期滿後 4 個月一次提送之申請書件,包含資格封(含
                                  申請書自主檢查表、申請保證金繳納憑證、一般資格證明文件、開發能力

                                  資格證明文件及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規格封(開發建議書)及價格
                                  封(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A.  啟封及價格評選:本局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在政風人員及會計

                                    人員監辦下辦理申請書件啟封並進行資格證明文件審查,有缺漏屬非契
                                    約必要之項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14日內完成補正,依限完成補正者,
                                    再進行能力資格審查。其能力資格任一審查結果為不符合者即為資格不

                                    符,資格審查結果皆符合者,續辦理規格評選。
                                  B.  規格評選:包括送請有關機關提供開發建議書初審意見及召開評選會。
                                    評選會委員人數由 11 人至 17 人組成,包括有關機關代表及外聘專家學

                                    者。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及出席人數參採北市府最新訂頒之「臺北市政府
                                    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有關巨額以上之相關規定辦

                                    理。規格評選階段最多擇平均得分 80 分(含本數)以上前 3 名為合格申
                                    請人參與價格評比,如申請人家數只有 3 家或不足 3 家時,規格評選將
                                     以平均得分 80 分(含本數)以上,且至多取得分為前 2 名(含本數)者

                                     為合格申請人,進入價格評比。
                                  C.  價格評比:經開啟合格申請人價格封後,以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

                                    比率最高者且不低於甄選投資人須知所訂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者
                                    為最優申請人,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相同時,以規格評選平
                                    均得分較高者優先,規格評選平均得分相同時,以對都市發展之貢獻得

                                    分較高者優先。
                           3. 簽訂投資契約
                             完成審查程序後,本局就審查意見有需增加最優申請人應遵守權利義務之必要

                             事項,經北市府核定後列為審定條件,由本局通知最優申請人於書面通知到達
                             日起 30 日內按審定條件內容與北市府簽訂投資契約書並繳交預估投資總金額
                             3% 之履約保證金。

                             最優申請人對審定條件有意見,但未於本局所訂期限內敘明理由提出修正意見,
                             或未於本局所訂期限內繳交或繳足履約保證金者,視同放棄投資權,本局依土

                             開辦法第 18 條得由其他合格申請人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申請
                             人不論是否取得投資權,均不得要求本局給付申請期間任何費用。
                     ( 二 ) 權益分配評估及協商

                                捷運開發權益分配的運作機理,應為主管機關整合行政資源、土地所有權人
                           貢獻土地、投資人提供資金與技術完成捷運用地土地開發後,各權益人按各自貢






                                                           41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