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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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開發





                 五、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驗、交屋

                     俟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投資人完成權益分配後,開發大樓中各建物與車位所有權
                 均有歸屬,為令三方的物權關係穩定,由投資人以起造人身分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並與各權益關係人就所分配區位之專有部分進行驗、交屋作業,因此,捷運局在權益分配須
                 知中,針對作業訂定基礎處理原則。
                     ( 一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 開發基地土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1)   捷運設施所占土地持分,其計算方式係以地上與地下之捷運設施產權面積

                                 占捷運設施及開發建物房屋與車位之樓地板總產權面積比例計算。
                              (2)   開發建物區分所有建築物(不含停車位)所占土地持分,其計算方式係以
                                 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不含停車位)總面積比例計算。

                              (3)   開發建物停車位之權利範圍及計算方式,由投資人敘明並經捷運局同意後
                                 得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2. 開發建物之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原則如下:

                              (1)   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
                                 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
                                 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2)   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

                                 計算。
                           3.  開發案內之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原則依前二點辦理,但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

                     ( 二 ) 驗、交屋作業
                           1.  投資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以權益分配協議內容為原則,就現況進行描述而

                             製作驗屋計畫書與交屋清冊,並提報至捷運局進行審閱,以作為本府分回公有
                             不動產專有部分之驗屋作業依據。
                           2.  基於合建開發精神,對於本府所分回之公有不動產,與同開發案之類似產品、

                             類似區位相較,應具有同質之設備、建材及其他附屬項目,不受權益分配協議
                             內容限制,投資人不得違反合建精神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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