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P. 215

第九章 捷運公共藝術





                 QSOP-F9006 公共藝術設置採購作業程序至 106 年 11 月 1 日進版 5 次,配合 QSOP-F9005「公

                 共藝術設置徵選作業程序」,修訂「招標文件」為「公共藝術設置契約草案」,並將原文中:
                 有關工程處辦理採購作業〈含招標、議價及簽約、製作與設置、施工協調、驗收等〉,刪除

                 「招標」一項,使程序更為貼近實務辦理情形。

                 9.2.2 分工原則

                     公共藝術設置配合施工期程,相關設置研擬、送審及徵件由本局完成後交由工程處辦理
                 後續監造及驗收,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一、土建處權責
                     ( 一 ) 編定預算:各線原則選交會站、端點站或重要節點站編列公共藝術預算每站 500

                           萬元(由該線施工費項下支應)。該線公共藝術總預算可統籌運用。
                     ( 二 ) 細部設計廠商之公共藝術策劃人提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含設置地點、作品類型、

                           經費、徵選方式、徵選小組委員等建議)。
                     ( 三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成立公共藝術執行小組(含本局代表、專家學者、建築師代
                           表、捷運公司代表共 5 - 9 人)。

                     ( 四 )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送執行小組審議,包括決定徵選小組名單(成員為執行小組成
                           員或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共 5 - 9 人,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之),如通過後,
                           送上級主管機關審議(工程範圍在單一縣市送該縣市之文化局、範圍如跨縣市則
                           送交通部)。

                     ( 五 )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通過則據以徵選作品(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委託創作或
                           指定價購)。
                     ( 六 ) 召開鑑價會議(徵選小組專業類委員至少 3 位)。

                     ( 七 ) 徵選結果報告書送上級機關核備。
                     ( 八 ) 徵選結果報告書核備後草擬契約草案(含著作權約定書用印)送工程處辦理議價。

                 二、工程處權責
                     ( 一 ) 工程處議價完成,製作契約用印,開始依進度撥款。

                     ( 二 ) 藝術家民眾參與活動辦理完成、工程處驗收作品(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至少
                           二分之一以上及土建處協驗)。

                     ( 三 ) 保固期開始(如僅徵選設計圖,則無需保固)。
                     ( 四 ) 製作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上級機關核備。
                     ( 五 )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核備。

                     ( 六 ) 保固期滿結案。










                                                           19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