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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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本局目前多設置永久性之公共藝術,偶在開幕時有短暫性之展演活動。後續路網為使公
共藝術可與建築做完美的整合,於細部設計顧問契約之一般服務範疇中註明「藝術品可為平
面或立體之型式,如地坪、天花、牆面,及壁畫、雕塑、地景、照明、音響、影像、標誌、
座椅等設計,或其他利用適當媒材完成之藝術創作」。故公共藝術的類型絕不僅止於雕塑品,
環境中的任何元素都可以是公共藝術,甚至整體空間就是 1 件藝術品。如此及早加入公共藝
術之規劃,以期藝術品能融入其周圍環境,做整體展現。
9.1.3 捷運公共藝術設置目的
為提昇捷運空間品質、加強捷運車站的地緣特色並增加捷運建設的親和力。
9.1.4 捷運公共藝術的設置原則
設置地點以視覺焦點、不影響旅客動線、不影響工程進度為原則。
第二節 初期路網之捷運公共藝術之執行
本局自 79 年起即積極推動捷運公共藝術,除成立公共藝術專案外,並邀集建築、景觀、
藝術及藝文媒體等方面之專家學者組成公共藝術專案審議委員會,對於本局公共藝術品質的
掌控有很大的助益。
雖然「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於 81 年 7 月 1 日即頒布,公共藝術之定義及設置過程等執
行細節於 87 年 1 月 26 日頒布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始確定,而該辦法之本府主管機關-
文化局於 88 年 11 月成立,其於 89 年始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成立「台北市公共藝術審
議委員會」。故本局公共藝術之設置至 89 年皆依本局既有模式辦理,直至本府「台北市公
共藝術審議委員會」成立後,捷運公共藝術專案審議委員會始於 89 年 6 月裁撤,另行依「公
共藝術設置辦法」成立執行小組參與昆陽站公共藝術之設置作業。但基於通車前即需完成公
共藝術之時效問題,經報府核可仍依採購法及本局公共藝術既有模式辦理,即當時執行小組
之評選結果不再提送本府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
9.2.1 各站公共藝術之辦理流程
公共藝術辦理流程可簡化如下:
細部設計契約→公共藝術策劃人→設置計畫書→執行小組→主管機關審議設置計畫書→
徵件→徵選小組→鑑價→主管機關核備徵選結果報告書→簽約→施工→驗收→保固→主管機
關核備完成報告書→保固期滿結案。
於 96 年 10 月 22 日因應府頒內控相關作業規定,修訂品質管理系統程序書格式制
定 QSOP-F9005 公共藝術設置徵選作業程序至 106 年 11 月 1 日進版 10 次及於 98 年 1 月
6 日依據政府採購法,修正本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作業分工原則,援以制訂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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