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P. 17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三章 建設

            第 13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

                           同意後,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核

                           定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計畫,負責設計、施工。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或甄選民間機構投資建設,並擔任工程建設機構。

                           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建設者,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其公司
                           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並應為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十以上。
                           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最低實收資本額為總工程經費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民間機構在籌辦、興建及營運時期,其自有資金之最低比率,均應維持在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合各捷運系統建設之經驗,應蒐集各該路網之建設合約、
                           土地取得、拆遷補償、管線遷移及涉外民事仲裁事件等有關資料,主動提供

                           各該工程建設機構參考使用。
            第 13-1 條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

                           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
                           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一、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

                           二、初步工程設計圖說。
                           三、財源籌措計畫書。
                           四、工程實施計畫書。

                           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書。
                           六、營運損益估計表。

                           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備具前項各款文書,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辦理。
            第 15 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








                                                          164                                                                                                                     165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