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P. 63
第三章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共構界面內容
( 二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控工程設計準則。
( 三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電梯工程設計準則。
( 四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電扶梯工程設計準則。
( 五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消防設計準則。
四、 開發區內若設計電梯及樓梯等,則依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劃及預留
足夠之尺寸;另男女廁所依「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及「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
洗室設置辦法」規定規劃。
3.1.2.2 捷運設施之基本設計其他注意事項
除前述相關之捷運設施設計參考文件內容應符合外,另外在基本設計時容易忽略但應注
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及建築法規
捷運設施雖為特種建築物,位於捷運開發區內所占之建築面積僅計入建蔽率,不計入容
積率,對於整體開發大樓總樓地板並無減少之疑慮。惟地下車站之捷運設施多使用開發區之
地下樓層,常因基地過小而致開發大樓無法設置法定停車位或超過地下室開挖率等問題,應
於變更都市計畫中述明排除,或減少捷運設施設置於開發區基地,除出入口、通風井及冷卻
水塔設施空間外,無須突出地面之設施,如機房、辦公室等儘量設置於道路下方之主站體內。
惟在配置規劃時應依據各捷運開發區用地變更都市計畫說明書中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相關退縮巷道、人行道或廣場、以及住宅區退縮前後院及側院之規定退縮空間,建築線與
道路下方之站體間空地,該地下部分仍可作為捷運設施空間,而開發大樓則應避免使用該
空間。
捷運開發區如設置捷運出入口,則該基地配置以出入口面向主要幹道進出為優先,設置
通風井則應符合規劃手冊之要求,如「若同時面臨 2 條以上道路者,以面臨最寬道路為原
則」、「排氣井、進氣及釋壓井彼此間應該要獨立設置開口,其最小間距為 3m,通常排氣
井之通風口應設於較高位置,以免造成氣流短路循環」、「通風井開口與對面結構之最小距
離應為 6m,惟排氣口正面與面對有開口(如門、窗)建築物之最小水平距離為 10m,至於
開口邊緣與周遭建築物有開口部分之距離至少應為 3m 以避免干擾。另通風口未開口面與鄰
近建築物之最小間距不宜小於 3m。」,釋壓井及排氣井通風口因有排風亦應避免對於行人、
鄰宅開窗及景觀植栽之影響等。
二、設施容量與動線應與捷運設施主體整體規劃
捷運開發區之捷運設施應與車站站體設施整體規劃,提供旅客使用之設備及逃生設施,
皆依尖鋒小時運量整體計算最小需求量。若捷運開發區之捷運設施為出入口或通風井,於車
站細部設計時即已再行計算檢核需求數量,若維修機廠或行控中心用地為捷運開發區,其工
作人員機具運送路徑及電聯車應與開發大樓人車進出動線分別,且維修機廠應予規劃第 2 動
線及門禁作為救災使用。若囿於道路路幅狹窄,通風井管道路徑無法直接進入基地內,則尚
需調整車站內配置以作為通風井管道空間。另捷運轉乘設施若與開發大樓共構設於地下樓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