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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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共構界面內容















                 第三章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



                                             共構界面內容










                 第一節 捷運設施相關需求



                     捷運開發區基地內必定設置有捷運設施,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結合形式係採共構或分構
                 方式,其中共構方式因與捷運設施界面較多、且需配合捷運通車時程完工並啟用基地內之捷
                 運設施,初期路網開發大樓興建方式多由本局先行完成捷運設施所需共構部分之結構體,其

                 餘屬大樓部分再交由甄選得標之投資人興建。民國 89 年公告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
                 法」增列第 8 條「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
                 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捷運設施所需共構部分之結

                 構體在預估投資人甄選及施作期程若可配合捷運通車時程,得委託投資人興建,以加速時效
                 並使未來開發大樓興建有較多設計發揮空間,較符合大樓產品銷售市場需求,基於前述委託
                 投資人興建所需考量,係由本局委託細部設計廠商提供投資人開發大樓之基本設計圖說,以

                 利後續之細部設計及施工事宜。

                 3.1.1 捷運開發區基地內之捷運設施


                 3.1.1.1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結合形式

                     捷運開發區內之捷運設施可為車站出入口、通風口、大廳層(含公共區及非公共區)、
                 捷運轉乘停車場設施、行控中心或機廠用地等,與開發大樓作立體化之開發及使用,按開發

                 大樓與捷運設施結合形式可採共構或分構之類型:
                 一、分構
                     捷運開發區基地內之捷運設施需配合通車時程先行施工。若捷運開發區基地規模足以將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之結構採獨立之設計及施工,開發大樓建物之完工時程則不會受限於捷
                 運工程時程,惟若捷運設施先行完成施工,於基本設計時需規劃開發大樓於後來施工時,機

                 具進出工區路徑不可與捷運旅客動線交織衝突,並需考量相關施工安全距離及防護措施。分
                 構案例如淡水線淡水站(圖 3-1-1)、文湖線萬芳社區站(圖 3-1-2)、大坪林站 4 號出入口
                 及板南線後山埤站等基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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