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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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設計工作
( 二 ) 說明
1. 本局為順利推動 C1/D1 土地開發案,由林前副市長邀集都市發展局、交通局、
工務局、北市建管處及本局就95年已公告之「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
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管制要點」3 次研商補充規定事項,經各單位充分討論針
對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如何保留城市歷史紋理並兼顧都市發展(如圖 2-1-10 及
圖 2-1-11),建議如下:
(1) 沿本市正東西向(即北平西路側)設置具商業騎樓意象之長廊,宜設計輕
量化且能呈現歷史軌跡,其高度宜低於 10m,以與北門呼應。
(2) 於重慶北路上方提供具公益、防災逃生且能補足桃園國際機場捷運 A1 台北
車站商業不足之大型平臺,作為接待外賓並供展演及逃生避難使用之公益
性平臺,其高度宜介於 12m 至 22m,以不超過北門郵局為準。
(3) 維持 95 年都市設計審議之臺北長廊,但僅串接 C1 及 D1 基地,暫無須考量
越過基地連接臺北車站。
2. 本局就上述建議針對都市計畫、建築法及現況問題檢討。
(1) 考量臺北市為國際化且保有歷史風貌之城市,建置不同高度之平臺,有助
於市民觀看臺北市城市紋理及地景風貌。為能支撐建築線外重慶北路上方
平臺,基地內亦需增設結構物支撐,該平臺下方無設置壁體,保有逃生避
難及都市防災之功能,其頂層可供作為逃生避難空間。
(2) 考量 95 年都市設計審議核備之臺北長廊串聯 2 基地解決臺北車站特定專用
區實質空間及聯繫性不足問題,及北平西路側設置之騎樓意象長廊,均極
具公益性質,該等長廊下方亦無設置壁體,保有逃生及都市防災之功能。
(3) 為配合西區門戶計畫並有利 C1/D1 開發案供公益空間,設置具有逃生避難
功能之大平臺及長廊等雜項工作物,爰引建築法第 99 條第 1 項第 4 款鐵路
車站範圍之雜項工作物及第 6 款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排
除建築技術規則第 228 條及 229 條適用之規定。
3. 本局 109 年 3 月專簽報府同意 C1/D1 土地開發案基地內人工平臺及長廊極具公
益性質,因下方無壁體仍具有逃生避難功能可視為空地,經北市府都市發展局
設計審議核定後即可實施,排除建築技術規則 228 條及 229 條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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