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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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設計工作
五、停車減設之規定
一般大樓需依規定設置足額之停車位,惟開發大樓因下方布設捷運設施,可能導致防空
避難設施及法定停車空間無法足額設置,故大捷法第 20 條已規定,因鋪設大眾捷運系統地
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經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
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而捷運開發案相關之停車規定均於都市計畫規定。
( 一 ) 都市計畫已敘明免留設停車空間,以松山線松江南京站(捷 13)為例已於都市計
畫明訂免留設停車空間(表 2-1-10)。
表 2-1-10 松山線松江南京站(捷 13)都市計畫停車規定摘略表
北市府(民國 90 年 12 月 5 日)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
地、聯合開發區(捷)及第 3 種商業區(特)計畫案
1. 為鼓勵大眾運輸工具之利用及改善社區停車空間不足之問題,本計畫聯合開發區(捷)及
容積接受區範圍內非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其小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之留設依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百分之 70 為上限,但以不鼓勵為原則。機車停車位若無實際使
用需求,得申請將該部分改置為腳踏車停車位,腳踏車停車位得設置於地面。
2. 另聯合開發區(捷)七及聯合開發區(捷)十三等基地得免留設停車空間。
( 二 ) 都市計畫已敘明減設,以中正紀念堂站捷運開發區四為例都市計畫規定需設置捷
運轉乘設施及法定停車得減少 30% 等規定(表 2-1-11)。
表 2-1-11 萬大線中正紀念堂站捷運開發區四都市計畫停車規定摘略表
北市府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擬定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捷運開發區(LG01 站)
細部計畫案」
1. 捷運開發區捷四基地應考量交通、環境因素及現地設置條件,於地面層規劃設置捷運轉乘
機車 100 席及自行車 38 席,以鼓勵旅客使用綠色運具。
2. 捷運開發區捷四基地法定停車數量得減設,減設數額以百分之 30 為原則。另考量基地位
於大眾運輸場站,其法定停車數量得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依實際需求配置之。倘
因受限基地規模限制而無法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設置法定停車位,得
依大捷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 三 ) 都市計畫已敘明停車位數量,以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土地開發案為例,都
市計畫已規定汽、機車停車格位總和應達 800 格小汽車位、500 格機車位(表 2-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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