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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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使用強度之建蔽率、容積率、開挖率及使用項目規定

                 依土開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外……規定。
            依內政部 79 年 10 月 23 日(79)台內營字第 838866 號函,說明三、……捷運系統場站之建

            築物擬不受建蔽率之限制,有違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管法令之規定及內政部 85 年 8 月 14 日以
            台(85)內營字第 858470 號函檢送「續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 38 條有關聯合
            開發建築物高度放寬計算方式疑義」會議紀錄;六結論:(一)、聯合開發建築物高度限制,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 38 條第 2 款業有明文,應從其規定。並期省、市一致,
            其高度限制,同意臺北市政府本局建議方案辦理。惟聯合開發建築物高度限制,於容積管制

            地區,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並檢討日照、採光、通風等;至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免
            影響都市整體發展,允建總容積應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書內規定。
                 是以,開發大樓建築線範圍內共構捷運設施面積需納入建蔽率檢討,但不計入容積。而

            建蔽率、容積率、開挖率及使用項目強度均須符合都市計畫規定。而位於容積管制地區之開
            發大樓就高度限制、日照、採光、通風等規定仍需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之。



                 ( 一 ) 案例說明一
                           以後續路網之新莊線為例,於臺北市轄段之基地獎勵容積以細部計畫規定,
                       「……其容積最高提至原法定容積之 1.5 倍,但若基地原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

                       面積超過原法定容積者,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2 倍」,而新北市
                      轄段之基地則於細部計畫明定容積率(表 2-1-4 及表 2-1-5)。





            表 2-1-4 大橋國小都市計畫使用強度規定摘略表


              北市府(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擬定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聯合
              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

              1. 其建蔽率依變更前原使用分區之規定增加 5 ﹪辦理,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1.5 倍,若整體基地原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
                至原法定容積之 2 倍。
              2. 聯合開發區(捷)之使用,除第 1 項規定者外,悉依第 3 種商業區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依
                94 年 8 月 29 日「變更『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
                回饋相關規定案」內相關回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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