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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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設計工作







































                                                 圖 2-1-1 土地開發基地分布圖



                 二、建築物高度計算標準

                     開發大樓之高度檢討依土開辦法第 29 條第 2 項,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之高度得不
                 計入高度限制外,並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部分以不超過該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 1

                 倍,並以 30m 為限。而有關建築高度起算點,北市府工務局(現北市建管處)83 年 10 月
                 24 日以北市工建字第 119315 號函說明,「……建築物高度起算不含捷運設施使用部分,與
                 捷運設施共構之開發大樓高度計算之起算點係以捷運設施中最高頂版處做為起算,而非一般

                 建築物以基地地面為起算點」在案。
                     另容積管制地區依內政部 79 年 10 月 23 日台內營字第 838866 號函說明四:「為維護建
                 築物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有關高層建築物空地、冬至日照、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等,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規定
                 檢討、設置」及 85 年 8 月 14 日以台(85)內營字第 858470 號函,續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聯合開發辦法第 38 條有關聯合開發建築物高度放寬計算方式疑義會議紀錄,結論(一):「聯
                 合開發建築物高度限制,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 38 條第二款業有明文,應從其
                 規定……惟聯合開發建築物高度限制,於容積管制地區,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並檢討日

                 照、採光、通風等……」辦理之。捷運高度計算說明如下:
                     ( 一 ) 放寬建築物高度之道路寬度:以基地臨接之最寬道路認定。

                     ( 二 ) 建築物高度起算點:捷運設施共構之開發大樓高度計算之起算點係以捷運設施中
                           最高頂版處最為起算。
                     ( 三 ) 開發建築物高度限制、日照、採光、通風等規定於容積管制地區應依建築技術規

                           則規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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