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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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十九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二十 ) 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界面設計準則。
二、捷運設施核列為特種建築物
建築法第 98 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依行政院 76 年 7 月 29 日台內字 17194 號函,有關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車站、
變電站、行控中心、機廠、停車場等建築物,請准依建築法第 98 條核列為「特種建築物」,
免申請建造興建案,請照內政部研議結論辦理案,說明二「……若按現行規定申請建照,則
可能因現行法規周延未及捷運系統建築而影響工程進度,故宜依建築法第 98 條規定列為特
種建築物,免請建照興建……」。
三、捷運先行施作共構建築物及共構備查法令適用
依土開辦法第 30 條規定,若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因時程緊迫,執行機構於開發用地內,
先行構築捷運設施,投資人於未來開發時,須償還因配合開發所增加之基本設計費及共構部
分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但免計利息。本局得依前開規定先行施工,並於施工前辦理共構
備查事宜。而有關捷運共構大樓之法令適用,北市府工務局(現為北市建管處)81 年 9 月 2
日以北市工建字第 63532 號函同意本局將設計圖與興建內容申請備查,並同意以報備日為建
造執照申請日。而內政部 83 年 10 月 21 日以台(83)內營字第 8388545 號函檢送研商「臺
北縣轄內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聯合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之建築物,可否以送請備查日為
建造執照申請日」會議紀錄,「……有關捷運系統聯合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其建築
物與捷運設施之結構為一體,為配合捷運施工,確有整體規劃設計,分段施工之必要,為
免影響共構部分捷運設施之設計施工,其共構部分建築物是得以送請備查日為建造執照申請
日」。另依內政部 88 年 9 月 29 日台 88 內營字第 8874756 號函「……捷運系統聯合開發與
捷運設施共構部分,其建築物與捷運設施之結構為一體,共構部分考量構造安全及配合捷運
設施施工……,其共構部分得於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範圍經核定後一併施工,但應在施工前將
該有關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相關書圖,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共構部分之建築物並以送
請備查日為建造執照申請日」。本局於用地取得後檢附由 DDC 完成之基本設計成果並由建
築師簽證之設計圖說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送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臺北市建管處或新北市工
務局)及消防主管機關(臺北市消防局及新北市消防局)申請共構備查,近期本局辦理之萬
大線共構備查案例如案例說明一及說明二。
( 一 ) 案例說明一
臺北市轄段之萬大線廈安站捷運開發區十及加蚋站捷運開發區九兩處開發
區,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臺北市完成用地取得作業後,本局即辦理共構備查事宜,
歷程如下:
1. 本局於 107 年 4 月 16 日以北市捷聯字第 10730032900 號函檢附 2 用地之開發大
樓與捷運設施共構建物設計圖說及權利資料送請北市建管處及北市府消防局申
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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