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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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設計工作





                           2.  北市建管處 107 年 5 月 17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 10736851600 號函復,「……同意

                             以 107 年○月○日為法令適用日,惟涉及建蔽率、容積率等相關設計部分仍須
                             依建築及都計等相關法令檢討……至聯合開發部分將來仍需依規定申請建造執

                              照,並副知北市府消防局知悉。
                     ( 二 ) 案例說明二
                                新北市轄段之萬大線中和站捷運開發區 2,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臺北市完成用地

                           取得作業後,本局即辦理共構備查事宜,歷程如下:
                           1.  本局 108 年 7 月 24 日以北市捷聯字第 1083016017 號函檢附開發大樓與捷運設
                              施共構建物設計圖說及權利資料送請新北市工務局申請備查並副知新北市政府

                             消防局知悉。
                           2.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108 年 7 月 26 日以新北消預字第 1081398304 號函復,「……
                             屆時仍請依消防法第 7、10 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應委託消防專技人員至本局

                              申辦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作業,以資適法」。
                           3.  新北市工務局 108 年 8 月 2 日以新北工建字第 1081407063 號函復,『……按建

                             築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佔之地面及其所應
                             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
                             重複使用,……。」,故有關參加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之土地仍應受不

                             得重複使用之限制……旨開用地(座落:中和區連城段 110、111、112、113 地
                              號等 4 筆土地)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建築物,本局同意備查』。

                           4.  本局以 108 年 8 月 8 日以北市捷聯字第 1083016826 號檢附工務局同意備查函向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申請備查,該局 108 年 8 月 14 日以新北消預字第 1081513195
                              號函復,……「旨揭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建築物工程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備查在案,惟其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部分仍請依本局 108 年 7 月 26 日新北
                              消預字第 1081398304 號函說明辦理」在案。

                 2.1.2 開發大樓法令之特殊規定


                 一、捷運獎勵計算
                     開發大樓依土開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不計入總樓地板面

                 積外,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
                 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地面各層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乘以 1/2 為限。

                 其容積組成包含基準容積、捷運獎勵及都市計畫獎勵等,另有關捷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交
                 通部 79 年 11 月 13 日以交路(79)字第 036756 號函釋示,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即為 99 年 1 月 5 日版土開辦法第 29 條規定)有關樓地板面積放寬

                 之計算規定:「……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
                 地面積乘以……」中「……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一語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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