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P. 4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2-1-12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土地開發案都市計畫停車規定摘略表
北市府(民國95年10月26日)「擬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
細部計畫案
C1 及 D1 東半街廓設置汽、機車停車格位總和應達 800 格小汽車位、500 格機車位,C1 及
D1 東半街廓個別應設置汽、機車位於扣除捷運停車轉乘需求後,依允建樓地板面積比例
分配。
北市府(民國 107 年 3 月 6 日)「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
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補充設計規範事項
未來倘經評估有增設停車位需求時,仍應充分評估現有施作完成設施物、站體營運、結構及
技術等因素,及符合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之相關規範。
六、特別案例
本局辦理之臺北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土地開發案(下稱 C1/D1 土地開發
案),因為基地內設置人工平臺及長廊改善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內交通、連結動線及營造臺
北街區意象等極具公益性質,但設置前述設施將無法符合高層建築 228 條空地比之規定,故
經北市府專案小組討論後爰引建築法 99 條專簽報府排除建築法適用案,說明如下。
( 一 ) 法令規定(如表 2-1-13)
表 2-1-13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土地開發案引用及排除法令摘略表
建築法第 99 條
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建築技術規則第 228 條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30。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15。
建築技術規則第 229 條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 50m 以下部分
得免退縮。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 2 分之 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