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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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2-1-12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土地開發案都市計畫停車規定摘略表


              北市府(民國95年10月26日)「擬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
              細部計畫案


              C1 及 D1 東半街廓設置汽、機車停車格位總和應達 800 格小汽車位、500 格機車位,C1 及
              D1 東半街廓個別應設置汽、機車位於扣除捷運停車轉乘需求後,依允建樓地板面積比例
              分配。

              北市府(民國 107 年 3 月 6 日)「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
              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補充設計規範事項


              未來倘經評估有增設停車位需求時,仍應充分評估現有施作完成設施物、站體營運、結構及
              技術等因素,及符合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之相關規範。





            六、特別案例
                 本局辦理之臺北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土地開發案(下稱 C1/D1 土地開發

            案),因為基地內設置人工平臺及長廊改善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內交通、連結動線及營造臺
            北街區意象等極具公益性質,但設置前述設施將無法符合高層建築 228 條空地比之規定,故

            經北市府專案小組討論後爰引建築法 99 條專簽報府排除建築法適用案,說明如下。
                 ( 一 ) 法令規定(如表 2-1-13)





            表 2-1-13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土地開發案引用及排除法令摘略表

              建築法第 99 條

              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建築技術規則第 228 條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30。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15。

              建築技術規則第 229 條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 50m 以下部分
              得免退縮。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 2 分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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