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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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設計考量,並將設置相關資料(如釋壓井、進/排氣井、管線空間及
冷卻水塔等設施位置圖),提送捷運局同意後,轉交投資人納入其銷
售須知及買賣契約條款內,以避免日後產生購屋人權利爭議及困擾。
q. 捷運設施與土地開發使用區域間,不得有開口或管道(線)穿越,以
免造成防火、防洪之困難及管理維護權責難以釐清,如確有設置需
要,應提出設置計畫(含配合之防災、管理維護等計畫)經捷運局接
受後方可納入後續設計。
(3) 共構屬土地開發部分仍應申請建造執照,惟為免影響捷運施工及通車時
程,准予共構暫緩申請建造執照,先將設計圖及興建內容送建管單位、消
防主管單位備查後先行施工。廠商應提送完整之設計圖及興建內容,交捷
運局辦理共構備查作業,俾便未來投資人一併辦理建照申請。
3.15.5 3.15.3 及 3.15.4 節所敘述的工作係要求廠商對未來土地開發的構造物作設計上
的決定及假設。廠商在提送設計成果時應包括圖面、計算和佐證文件,以清
楚地說明該等土地開發的決定、假設及相互間的關係。一旦完成設計,廠商
應彙整這些資料並提出報告,此報告將成為土地開發投資者進行其未來設計
之設計指南。報告格式由捷運局提供給廠商參考。
3.15.6 廠商所提送的個別文件應依各節敘述、確認及訂定條款,而且應包括已確定
項目之費用估算。廠商應就捷運設施及土地開發部分分別就設計費及施工費
編製及提送,該分割之基準及計算應為捷運局所同意。
3.15.7 土地開發之非捷運設施部分的設計費,應不得超過『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
規劃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之上限;契約期間若有變更設計,其費用按人月
方式計算另行議定,但仍不得超過(A/B)×C 之上限,其中
A =該變更設計所需之設計人月數;
B =原土地開發之非捷運設施部分所需之設計人月數;
C =原土地開發之非捷運設施部分所需之設計費。
2.2.7 土地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
(1) 本設計標將進行土地開發之基地如下:
A. LG01 站出入口 B 及通風井 Y
位於南海路南側之土地開發用地內,共包括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 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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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地號等 57 筆土地,面積約 3,542m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四及商三
(特)。
本共構基地應提供捷運設置通風井 Y、2 座電扶梯、1 座 2.2m 樓梯及 1
部無障礙電梯之出入口,土地開發大樓屋頂設置全罩式冷卻水塔,並緊
鄰南海路;開發用地東側並需提供設置本站所需轉乘設施機車停車位
100 部、腳踏車停車位 38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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