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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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C. 指明土地開發建築物應依當地地方政府之規定送特殊結構審查。
D. 指明建築設施之供電方式與來源。
E. 指明停車場區域。
F. 指明車輛及行人進出路線和逃生方法。
G. 指明建築及規劃和景觀的特徵。
H. 指明共構部分與未來土地開發之接續及防護。
I. 指明交通維持及改道計畫。
(2) 廠商之工作範圍說明如下:
廠商應依捷運局正式核定之土地開發基本設計圖說辦理共構部分之細部設
計,包括結構基礎(地下室)和必要的設施設計,以承載所示未來的建築
物,此項工作應依據規劃手冊及下列的規定:
A. 結構
a. 符合未來土地開發結構和設施的需求,這些需求應包括結構基礎、地
下室及其他必要之需求;
b. 容許未來土地開發結構之施工及在捷運系統範圍內移除任何必要的
臨時結構而不會對捷運系統的營運產生中斷或終止。所有未來土地開
發結構是假設以傳統的鋼筋混凝土或鋼結構施工,並於細部設計進行
前就結構型式提出建議並徵得捷運局之正式同意;
c. 容許未來開發之施工可獨立運作,並對捷運系統的營運不產生衝擊或
是最小程度的衝擊;
d. 容許未來連接土地開發結構之設施,其為土地開發結構之一部分;
e. 被確認為未來土地開發部分之結構,應考量對界面銜接設施的排水和
防水不產生損壞;
f. 訂定設計規章以使捷運之噪音及振動傳遞至未來土地開發空間時減
至最小程度;
g. 依捷運局規範及需求提供各基地內捷運設施所需設計,提供車站與土
地開發共構大樓之土地開發界面報告書、建物指導原則、結構計算書
及相關施工費用概估。
h. 提供相關設計標準或車站設計資料予捷運局轉土地開發投資人。
B. 設施
a. 共構捷運使用部分之機電設施細部設計。
b. 有足夠的空間、路徑和接近途徑,以供裝設從現有設施位置至未來土
地開發大樓之所有設施,包括所需的污水處理設備空間。
c. 有足夠之空間、路徑和接近途徑,以供未來土地開發大樓之所有設施
及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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