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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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d. 當牽引變電站成為土地開發之一部分時,應允許在開始施工前將之轉
換成乾式變壓器。
e. 包括未來土地開發所需的足夠儲水空間,含飲用水、中水系統及消防
用水。
f. 提供土地開發設施施工所需的可移動平面(如大型設備之進出及設
置)。
g. 在整個土地開發施工期間,所有臺北捷運系統之機電設施不可被妨礙
與影響。
h. 應包含但不限於大眾捷運系統範圍內和非大眾捷運系統範圍內之機
電設施、消防、給排水、空調系統,廠商應加以考量或預留管線,同
時並應分離且有各自的供應來源、儀錶計量、運作、維護、修理和出
入口通路等。
i. 與捷運系統設施同時施工但最後為土地開發使用的空間,除了安全法
規所要求的設備及出入口通路之外,不必接通所有設備及出入口通
路。
j. 提供土地開發基地之地形測量,地質鑽探及試驗以及鄰近之建物調查
等資料給捷運局。
k. 建築線指示(該資料應足敷施工廠商開工之用),並應協助捷運局申
請接水、接電之處理。
l. 基地周邊之管線調查及共構施工所須之管線遷移或改道設計。
m. 應研擬施工及營運階段之防洪理念,提供於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連
通或銜接處之必要防洪設計(含水密門、獨立之水電及抽排系統)。
n. 規設於土地開發基地之捷運冷卻水塔(含補給水箱等),廠商於細設
階段應考量冷卻水塔係設置於土地開發大樓屋頂之條件下進行相關
細設工作。倘土地開發大樓之完工時程晚於捷運完工通車時程,廠
商須對捷運設置於臨時位置之冷卻水塔設施所需之配套措施及界面
工作事項應納入細設,俾利日後土地開發大樓完工後之後續界面處理
(如遷移等)。
o. 細設廠商應就冷卻水塔場及其散熱排放口及通風井(排氣/釋壓口)
等捷運設施之位置,應位於或面向道路(側)規設,並將其納入相關
圖面中以減少對土地開發大樓住戶及鄰宅之影響。另廠商亦應將捷運
設施通風口排氣及冷卻水塔區噪音、水氣分散及振動等影響所衍生及
必須配合之防治措施及事項納入相關土地開發處理界面內說明,以為
投資人進行後續捷運設施規設時之依據。
p. 捷運使用之冷卻水塔(含補給水箱等)、通風井(釋壓/進/排氣口)
等設施之位置,廠商應依規劃手冊等相關文件之要求,預為納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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