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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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件 1、萬大線 DQ121 設計標開發大樓契約範例




                 3.15          土地開發及其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
                 3.15.1        土地開發將設於捷運局所確認之車站出入口或適當位置採分構或共構設計,招

                               標圖說所顯示之位置僅供參考,捷運局將正式確認其位置。土地開發與捷運設
                               施共構部分之出入口或通風口納入土地開發基地設計,共構部分之土木結構、
                               建築外牆裝修及景觀不在本標設計及施作範圍內,但如土地開發投資人可配合

                               施工時程,則共構範圍屬捷運之內部裝修、標誌、水電、環控、電扶梯/電
                               動步道及電梯將另案由本標廠商配合土地開發共構之土建設計以變更設計方
                               式追加辦理;倘土地開發投資人無法配合進場,則共構之設計亦將以變更設

                               計方式交由廠商辦理共構部分之設計,故於車站設計時廠商應考慮施工界面、
                               未來土地開發之連通及銜接處相關配線、接頭之留設,並協助捷運局與土地

                               開發投資人間之協調事宜。另該項工作為利地主與投資人參與共構部分之基
                               本設計及細部設計,相關之成果簡報會議,廠商應配合報告說明。
                 3.15.2        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

                               土地開發構造將結合彼此間的功能,這些功能的運作應是各自獨立的,而且
                               對捷運系統的營運和功能產生最小程度的影響。連續性的捷運系統功能在任

                               何情況都必須相容,其營運和維修不可受土地開發計畫的施工或營運的影響。
                               相反地,土地開發計畫也必須是獨立運作,且對捷運系統的營運產生最小衝
                               擊,甚至沒有衝擊。
                               除了下列所要求者,被確認為開發區域的非捷運工程部分之細部設計將由其

                               他單位執行。當開發之需求明確時,捷運局將整合並提供這些詳細資料。
                 3.15.3        土地開發初步的位置在招標圖說中提供,且將標示廠商之工作範圍。相關之

                               共構土地開發基地範圍及配置應依據土地開發設計概念圖所示,於細部設計
                               階段將由捷運局另行提供。
                 3.15.4        倘土地開發投資人無法配合進場,則共構之設計亦將以變更設計方式交由廠

                               商辦理共構部分之設計,廠商應完成各車站之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
                               之細部設計工作,及共構以外的土地開發部分之基本設計工作。

                               (1) 廠商應參照捷運局提供之概念設計及其他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A. 指明建議的整棟大樓柱格空間、樓地板面積、樓層數、建築設備(包括,
                                     但不限於停車、給排水、消防、空調、供電、接地及昇降設備等系統分

                                     析及平面配置)及未來開發的一般用途和概要,並足夠據以決定本地法
                                     規最大允許之所有結構載重、高度和容積。

                                  B. 指明土地開發建築物應依當地地方政府之規定送交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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