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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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5.1.3 捷運設施委託細部設計、興建尚待磨合


                 檢討初期及後續路網之土地開發作業之推動所遇見之問題,而不斷地改進開發大樓基本
            設計之啟始方式,無非是要讓甄選投資人之作業更早啟動,以讓投資人更早進場參與,使開
            發大樓之方案更早定案,確實能減少初期路網因共構部分已興建完成而造成開發大樓不能符

            合地主或投資人需求之情形。然而現階段作業方式,開發大樓基本設計係於捷運主體工程細
            設階段由捷運工程細部設計廠商模擬設計,因此水環、結構並未實質參與,難免有不足之處
            例如:進氣井消防員梯結構如何預留、吊物口之結構如何預留、通風機房管線預留、通風井

            管道消音箱設置方式等等施工界面細節,在細設廠商未有詳細的評估及設計方案時,囿於投
            資人之細部設計團隊專精在高層大樓建案之建築物,委由投資人細部設計共構部分之設計與
            興建確有難處。就捷運設施之細設審查作業階段,設計成果與審查意見難免有溝通落差,增

            加審核人員及投資人設計團隊負擔。現階段推展模式尚待磨合,因此期待累積更多經驗檢討
            修正開發大樓之基本設計內容,使可更為詳實預估相關施工界面需求,使投資人更快熟悉掌

            握捷運設施相關細節。


            第二節 開發大樓基本設計之對策及精進



            5.2.1 視基地特性於都市計畫內訂定對應條款

                 因與捷運設施共構捷運開發大樓與一般大樓之設計條件必然不同,捷運開發區除停車位
            得依大捷法第 20 條規定減設外,建蔽率、容積率及開挖率在都市計畫內訂定時予以放寬對

            於較小規模之基地而言更為重要。以萬大線第一期工程加蚋站捷運開發區九發案為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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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積約 423m ,105 年 3 月發布之「擬定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捷運開發區(不含
            LG01 站)細部計畫案」已敘明因基地規模不足且需配合捷運設施配置建蔽率不予限制及免

            檢討後院深度比免退縮後院深度等規定,本案基準容積 225%、容積獎勵包含基準容積 50%
            之都市計畫獎勵及捷運獎勵容積。而捷運獎勵容積部分於 DDC 進行設計時捷運設施使用之
            土地面積越大捷運獎勵則能越趨近於上限(基準容積之 1/2)確保小基地之開發總量。


            5.2.2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需求並重考量

                 土地開發業務執行之初,因投資人及地主均未及時參與,而為配合捷運施工時程所需,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均由捷運工程先行併同捷運設施設計、施工,惟因相關細部設
            計廠商對開發大樓市場方向並不熟悉,故設計及施工均僅依建築技術規則等一般性規定作基
            本假設,即據以推估建物量體進行設計及施工。而於設計時亦未能及時充分揣摩未來投資人

            有關開發大樓之空間日後使用需求及預留調整餘裕,故屢有無論商業區或住宅區均假設作為
            開放式商場、辦公室使用、管道間及衛浴設備均集中配置、預留污水處理設施空間不足等之
            狀況,致於徵得投資人進行建物設計時,依其實際使用考量﹙如作為住宅、證券營業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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