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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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附錄 1
BIM 建置作業規定
壹、土建設計標「一般服務範疇(GSS)」
一、BIM 作業範圍
廠商須進行本標工程 BIM 作業方式之建模,且應能直接由 BIM 數位模型產生房屋建築
類之平面、立面及剖面圖。受限於一般 BIM 軟體功能以建築物為主之限制,針對土木及基
礎設施類之線狀結構物,廠商得採用符合土木工程特性之軟體,進行設計與建模。所有模型
均需以大地座標定位,以確保空間位置之正確性。BIM 工作項目範圍包含:
( 一 ) 房屋建築類(包括結構、建築及水電環控模型)
1. 車站
2. 主變電站
3. 機廠
4. 獨立豎井
( 二 ) 土木及基礎設施類(包括整合模型)
1. 路線段結構(包括高架橋梁、隧道段、出土段及平面段等)
2. 地下重要管線及障礙物
對於 BIM 數位模型各送審階段應具備之元件內容及發展程度等相關規定,詳見附錄 2。
二、BIM 一般規定
( 一 ) 房屋建築類及土木及基礎設施類模型應用之軟體規定: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之作業範圍,使用符合國際交換標準 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IFC)之建模軟體進行建置及製作 2D 圖說。廠商若使用以下建模軟體以
外之程式,須先提出申請,經機關核可後方能採用:
1. 房屋建築類―
(1) Autodesk Revit
(2) Bentley BIM Suite
(3) Bentley BIM Suite
(4) Dassault Catia Systemes
(5) Tekla Structures
(6) Rhino
(7) Graphisoft Archic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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