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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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





                 二、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督導

                     ( 一 )  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包含颱風、水災、地
                           震等天然災害,人員則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

                           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各編組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等完成進駐,及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督導本局各工程處、監造工務所及施工廠商,就重大

                           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 二 )  督導所屬工程處參與其所轄工程所在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之運作暨

                           通報。

                 6.4.3 災害應變

                 6.4.3.1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組織及職掌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地點為本局 15 樓,並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
                 指揮運作。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指揮調度組、執行小組(甲、乙組)及行政支援等,第 1 班輪
                 值人員由工務管理處以「一呼百應」通知完成進駐。

                 一、指揮官
                     ( 一 )  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之指揮與調度事宜,並

                           參加市長召開之工作會報、市長巡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 二 ) 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 三 )  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 位副局長或總工程司
                           或 1 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 一 )  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所屬專門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

                           序輪值督導 1 個颱風,任務為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導檢核
                           表」赴各工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災後復原情形,並適時督導
                           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 二 )  本督導檢核作業於本局、各工程處及監造工務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後,由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核時間後,由該時間之執行
                           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三、 高參組:分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
                     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且經本府消防局受訓完成之同仁擔
                     任,依序輪赴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配合「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分日、夜 2 班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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