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P. 172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十四、 挖損重要管線,造成停水、停電、停瓦斯、中斷通訊等,影響民眾生活或財產損失情

                   節重大者。
            十五、 工區發生人員死亡之意外事故。

            十六、其他危及第三人生命安全、財產損失等情事,係為市長、媒體、大眾所關切之問題。
                 工地發生如上項所述之緊急及意外事故等級時(如表 6-3-1),通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事故發生後,工程處即以本局LINE之E群意外事故通報長官組,以LINE群組互通訊息,

                 確可達即時將事故發生經過、處置情況、影響範圍及現場照片、圖表等,執行有效之通
                 報,可輔以目前輸入電腦傳送資料。另施工廠商同步立即口頭通知駐地工程司及本局中
                 控室,並於 24 小時內以「施工標廠商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單」完成傳真通報作業。

            二、 監造工務所主任依當日情形,指示值日人員或主辦或安衛或監造或其他等工程司應先立
                 即完成口頭電話通報工程處處長,並以簡訊通知局長、副局長、工程處處長、工管處處
                 長及安衛防災課課長等 5 位主管知悉,於 30 分鐘內完成登入「工地意外事故管理系統」

                 進行簡訊及電子郵件通報為原則。
            三、 依契約規定廠商於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時,應立即口頭通知機關(監造工務所/委外監

                 造廠商)、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及警察、消防機關、駐地工程司,並於 24 小時內
                 以「施工標廠商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單」完成傳真通報作業。
            四、 如在非上班時間發生之意外事故,監造工務所主任依當日情形,指示值日人員或主辦或

                 安衛或監造或其他等工程司應先立即完成口頭電話通報工程處處長,並以簡訊通知局
                 長、副局長、工程處處長、工管處處長及安衛防災課課長等 5 位主管知悉,若為重大意

                 外事故,於 30 分鐘內完成登入「工地意外事故管理系統」進行簡訊及電子郵件通報為
                 原則,一般事故於第一天上班日上午 9 時前完成電子郵件通報。
            五、 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時,各工程處所屬各工務所應將該事故內容立即登入「工地意外事

                 故管理系統」,並經主任或代理人簽章後,執行簡訊及電子郵件通報等步驟。
            六、 若事故經工程處處長依「重大意外事故參考表」判定屬重大意外事故(災害)者,則工
                 程處處長除立即電話口頭向局長、督導副局長及總工程司通報外,另須電話口頭向本府

                 或其他市(縣)政府督導副秘書長通報;督導副局長接獲工程處處長通報後向本府或其
                 他市(縣)政府秘書長及副市長電話口頭通報;局長接獲工程處處長通報後向本府或其
                 他市(縣)政府市長電話口頭通報。


            6.3.2 意外事故之處理

                 當工地發生意外事故時,由工程處危機處理小組召集人(為工程處處長依事件發生範疇

            及嚴重之程度,遴派工程經驗豐富之高階主管擔任)完成指派事故現場處理人員,並指揮執
            行現場搶救作業。











                                                          158                                                                                                                     159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