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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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






                 表 6-3-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及意外事故等級分類

                         對象
                 級數                     捷運局                      施工廠商                       第三者

                     重大
                   (災害)       請依重大意外事故(災害)參考表所示之內容,由工程處處長判定

                              人員遭受重傷害或死亡。 人員遭受重傷害或死亡。 人員遭受重傷害或死亡。

                                                                                   財 物 損 失 在 40 萬 元 以 上
                                                                                   者。
                     一級       財物損失在 40 萬元以上 財物損失在 40 萬元以上
                              者。                         者。                        經報章媒體報導或局長指
                                                                                   示、影響工區周圍環境、
                                                                                   交通、安全致阻礙其作業
                                                                                   或行動者。

                              人員遭受輕傷害。                   人員遭受輕傷害。                  人員遭受輕傷害。
                     二級       財物損失在 40 萬元以下, 財物損失在 40 萬元以下, 財物損失在 40 萬元以下,
                              20 萬元以上者。                  20 萬元以上者。                 20 萬元以上者。

                              財物損失在 20 萬元以下 財物損失在 20 萬元以下, 財 物 損 失 在 20 萬 元 以 下
                     三級
                              者。                         10 萬元以上者。                 者。
                              1、施工廠商財務損失在 10 萬元以下者。
                   不列等級       2、 非因捷運局工地所造成者(經勞檢單位、檢察官、警察局等相關單位書面報
                                  告者)。


                     其中重大(災害)意外事故之參考表分為下列十六項:
                 一、結構體崩坍。

                 二、地層下陷造成鄰房傾斜、下陷、倒塌或道路受阻。
                 三、本局工程堤防潰決。

                 四、隧道坍陷。
                 五、洪水灌入隧道、站體或地下水湧入。
                 六、挖破自來水管,造成鄰近房屋淹水。

                 七、挖破瓦斯管,外洩濃度已達法定下限值,恐有引起氣爆之虞。
                 八、工區內發生火災、爆炸。

                 九、潛盾鏡面工作破除滲水嚴重或連續壁大量漏水。
                 十、擋土支撐失敗,造成鄰近損害情事。
                 十一、隧道挖掘遭遇有毒氣體,無法迅速排除者。

                 十二、工人發生暴動、圍毆等危險情事。
                 十三、電聯車測試出軌、翻覆、爆胎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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