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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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工程處

                 ( 一 ) 配合本局成立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 二 )  各工程處所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51 緊急及意外

                       事故處理作業」規定,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
                       處置。
                 ( 三 )  工程處輪值人員,遇有人員傷亡或重大災害時,除應先以電話通報本局緊急應變

                      小組外,應隨時電話回報搶救災情形。
                 ( 四 )  掌握各監造工務所每日上、下午 2、5、8、11 時陳報之災情,並將災情彙計總表

                      以電子郵件傳至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 五 )  承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
                      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急搶救及救災人員裝備調度等事宜。

                 ( 六 )  如災情擴大,可請本局相關工程處所轄鄰近捷運工地支援,並陳報本局緊急應變
                      小組報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支援救災,如屬新北市工程,需與新
                      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取得聯繫,並依災害情形配合其指揮及救災。

                 ( 七 )  營運路段由該負責興建之工程處與捷運公司、臺鐵、高鐵等單位保持聯繫,必要
                       時協助支援救災。
                 ( 八 )  各監造工務所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開搶救行動時,應注意物體

                       飛落、高壓電線斷落、墜落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安全帽、安全鞋等
                       防護具。

                 ( 九 )  督導各施工標廠商工地現場應備有乾電池收音機、手電筒、急救器材及急救裝備,
                       並使每一工作同仁瞭解存放位置及急救方法。

            6.4.3.4 災害(颱風)過後之作業

            一、 本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指揮調度組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所有與本局相關案件處理
                 完成後,報告督導官請示局長,同意改為二級開設並同時啟動本局及各工程處聯絡窗
                 口,另最後 1 班輪值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 )  通知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同時解除任務及電話通知下一班(4 組)、秘書室及
                       各工程處解除值勤任務。

                 ( 二 )  於二級開設後 1 小時內,請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統計災損情形以捷運工程組災
                       情彙計總表彙整所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e-mail 至本局防災信箱,由緊急應變小
                       組彙整後,陳送指揮調度組 PO 上 LINE 捷運 B 群組,或以簡訊通知「捷運工程局

                       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之長官知悉。
                 ( 三 )  通知各工程處,於颱風警報解除後第 1 個上班日應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議(含策
                       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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