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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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





                 二、工程處:於接獲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設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 ) 將災情彙計總表及最新辦理情形以電子郵件傳至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 二 ) 災害(颱風)過後,立即督導各監造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

                     ( 三 ) 於第 1 個上班日,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議(含策進作為)。
                     ( 四 ) 災後各監造工務所應立即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 五 ) 各監造工務所除盡全力督促施工廠商復舊外,尤應注意:

                           1.  圍籬或排水造成鄰近居民或第三者損害時,應督促施工廠商立即復原外,並適
                             當予以慰問。
                           2. 清理工地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墜落、感電、溺水等危險。

                           3.  隧道內或開口區應派專人,檢查內部之積水、漏水、湧水及其變化等,以防止
                             龜裂、湧水等危險狀況發生。
                           4.  於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控制裝置、鋼索等,應重新實施安全狀況檢查。

                     ( 六 ) 各監造工務所及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辦理後續災後復舊事宜。

                 6.4.3.5 災害善後重建

                 一、工程復舊
                     ( 一 ) 對捷運系統工程受災地點之相關災情及設施進行勘查工作,並紀錄彙整及控管。

                     ( 二 )  奉機關首長指示與媒體聯繫適時發布捷運系統工程災害復建相關資訊,尋求市民
                           支持與諒解。
                 二、環境清理復舊

                     ( 一 ) 有計畫進行災後環境復原及重建。
                     ( 二 ) 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儘速恢復災區民眾生活機能。

                 三、第三人損害理賠
                     ( 一 ) 捷運工程災害造成民眾損失應有計畫進行災後慰問及補助,以免造成民怨。

                     ( 二 )  捷運工程災後立即成立復舊作業小組或成立專案委員會進行全面檢討,製作捷運
                           事故災害紀錄,落實經驗傳承。

                     ( 三 )  損鄰事件處理,則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17 損鄰事件處理」辦理。
                 四、施工廠商依契約規範辦理災害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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