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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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





                           1.  監造工務所應會同施工廠商檢測工地抽水、導水與排水系統之功能(含足夠數

                             量之抽水設施),並留存紀錄。
                           2.  工區救災之吊卡車、抽水機、發電機、抽水機水管、燃料油於工區待命,機具

                             上車備妥,沙包、太空包裝上運輸之車輛到位待命。
                           3. 對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應確實固定於結構物本體或以鋼索固定。
                           4.  施工圍籬應補強固定,必要時以鋼索、繩索固定之,或將其拆卸放倒,唯物件

                             需固定綁妥。
                           5. 施工中之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等,有傾倒之虞者,應予綁妥固定。
                           6.  開挖部分要防止土石崩塌,應補強擋土支撐,並準備緊急抽水幫浦及隨時注意

                             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排洩情形。
                           7.  工地應準備足夠之備用發電機,臨時配電裝置及供電線路,且須架空綁妥防止
                             其泡水,以免發生感電事件。

                           8. 為防備災害使電話通訊中斷,應建立緊急對外通訊設施,以為因應。
                           9. 工地開口地區應備足夠之砂包圍堵防溢流水,避免危害工地。

                           10.  工區圍籬內外之垃圾及廢棄物應予以清除。

                 6.4.3.3 災害(颱風)侵襲中之作業
                 一、本局

                     ( 一 )  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計畫群「分析研判會議」作業規定,本局相對應成立本局
                           緊急應變小組。

                     ( 二 )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對所轄臺北市捷運工地發生災害時,應於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
                           系統登錄工作記事、大事記要、案件處理情形等資料。
                     ( 三 )  掌握各工程處、各監造工務所陳報之災情,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 時至

                           22 時,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送指揮調度組
                           PO 上 LINE 捷運 B 群組,惟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體報導本局所轄工地災情時,
                           應立即督導各工程處 PO 上 LINE 捷運 B 群組,以利指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 四 )  承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
                           損情形,並配合相關作業,協調相關工程處、監造工務所處理緊急搶救及救災人

                           員裝備調度等相關事宜。
                     ( 五 )  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 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以提供
                           局長報告。

                     ( 六 )  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
                           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EMA2-51-A、EMA2-51-B、EMA2-51-C

                           之規定辦理通報,除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外,並依「捷運工地重大災害應變處理
                           標準作業原則」辦理搶救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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