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3 捷運工程大區域開挖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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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設計
二、安全監測注意事項
針對開挖影響範圍內各建物及公共管線,承包商應依其監測對象物的現況,設定警戒值
及行動值等安全管理值。承包商執行本監測計畫時應遵守以下程序辦理:
( 一 ) 當監測值大於警戒值時,廠商應立即通知現場工程師,同時綜合研判造成變位的
原因並擬定應變措施。一旦監測值達到應變措施施做時機,應停止施工,依核定
的應變計畫,立即採取行動。
( 二 ) 承商若欲變更或修正原定的開挖支撐計畫時,應依監測結果進行回饋分析,並證
實該修正計畫將使下階段的施工更符合安全與經濟的要求,始得為之。
( 三 ) 由於營運中之臺高鐵隧道人員無法隨時進入,因此對臺鐵、高鐵隧道軌道建議採
自動監測系統,採用電子傾斜計、電子式桿式沉陷計、3D 自動測沉系統等方式進
行臺高鐵隧道之自動化監測。經由現地監測自動化紀錄擷取系統(掃瞄箱、集錄
器)收集資料並自動處理,再以 ADSL 網路傳輸,將量測資料傳送遠端控制中心
辦公室,所有警報經由控制電腦研判發出,以達到即時監控的效果,另輔以傳統
監測方式進行雙重比對。
此外,為正確詮釋監測資料,廠商應於施工階段配合作下列紀錄:
1. 地盤狀況。
2. 額外荷重。
3. 開挖深。
4. 灌漿量。
5. 架設支撐及所施預力的時間。
6. 不尋常的事件。
7. 開挖面的位置。
8. 環境因素,例如溫度、降雨或鄰近之施工等。
( 四 ) 監測頻率之時程得由工程司依據位置、開挖進度、支撐系統之效能、建物保護灌
漿、位移速率及其他影響結構物安全及完整性等因素隨時加以修正,監測應按每
一儀器之基本定期時程進行,除非由工程司特別核准,監測不得中斷或受干擾。
( 五 ) 當監測數據達到警戒值或行動值時,如變更施工步驟能提高安全時,廠商應對其
施工步驟作適當之修正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施工步驟之變更或措施均應經工程
司認可,其增加之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 六 ) 監測結果確已達警戒值時,廠商應立即報告工程司並提出該監測結果異常之原因
研判。如後續之施工有可能造成監測讀數之增加,則廠商應提出對施工行為之改
善措施以供工程司核可,並防止監測讀數達到行動值,相關儀器之監測頻率亦應
視情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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