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3 捷運工程大區域開挖施工實務
P. 4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七 ) 如監測儀器之讀數值達到行動值,廠商應立即停止會影響該監測讀值之所有施工

                      活動,並採取補救措施,俟完成補救措施而由監測之結果監測讀值不會因後續施
                      工活動而繼續增加或經研判不會造成鄰近建物危險,其補救措施方得視為有效,

                      並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才准許復工。
                 ( 八 ) 當施工階段發生異常狀況如土壤流失、地表下陷而危及鄰近建築結構物時,廠商
                      應立即採取措施以控制鄰近建築物之安全,不能等待儀器監測的結果。廠商應在

                      處理行動後 48 小時內,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內容至少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契約編號和地點。
                       2. 意外事件發生日期。

                       3. 意外事件之描述。
                       4. 意外事件預防或補救措施所採取之行動。
                       5. 與其他主管機關公文往來之記錄。

                       6. 意外事件經過處理後的目前狀況。
                       7. 意外發生前後期間,鄰近地點監測資料。

            三、契約相關施工注意事項
                 另節錄 CA450B 標施工標準技術規範中有關建物保護及安全監測施工廠商需注意事項:

                 ( 一 ) 廠商應依參考資料之地質條件及施工需求(施工機具選擇、地盤處理及灌漿設計
                      資料),於必要區域作鑽孔及其他地下調查,鑽孔深度及試驗項目應能獲得其施

                      工所需額外之資料。
                 ( 二 ) 於工程進行前,廠商應進行補充地下調查以作為施工程序與機具選擇之輔助參考,
                      其鑽探試驗柱狀圖和地下調查資料亦應提送工程司。

                 ( 三 ) 監測袪水系統之水壓計裝設,亦須注意裝設地層位置是否恰當。水壓計應確實維
                      護,尤其是開挖區內較易遭受破壞,並且是地下水壓力管控之重點,更應勤加維護。
                 ( 四 ) 採用灌漿之方法保護建物,其灌漿壓力應予以限制,不得造成車站壁體,或其他

                      鄰近建物或地下管線之過度壓力或變形。在灌漿監測期間,廠商應提高其工作影
                      響範圍監測儀器之監測頻率。
                 ( 五 ) 廠商應先行瞭解目前鄰近建物於連續壁(非本工程,另由關連廠商施工)施工後

                      之安全監測變位狀況,並延續既有變位量予以累計,納入本標深開挖工程之建物
                      保護方案中考量。

                 ( 六 ) 開挖比大底深之區域(如電梯機坑或集水坑等),其開挖必須於鄰近底版分塊打
                      設完成後,始可開挖。
                 ( 七 ) 灌漿壓力應予審慎控制,以防漿液損及或侵入鄰近管線、結構物,或破壞週邊土

                      壤。壓力狀況應持續監視,如有任何壓力驟增或驟減情形發生時,應立即暫停灌
                      漿作業,直至確定其原因為止。








                                                          32                                                                                                                      33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