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3 捷運工程大區域開挖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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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設計
一、 廠商應妥善設計開挖支撐系統及其附屬構件,使其足以承載臨時覆蓋版系統、土壤壓力、
靜水壓力、管線荷重、交通及施工載重、鄰近建築物及其他地表超載重等,以確保永久
性結構物得以安全迅速地施作而不致引起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鄰近建築物、結構物、
路面及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二、 開挖支撐之中間柱應貫入足夠深度以承載施工中之機器、設備、材料及交通等荷重,必
要時底部可埋置於場鑄鑽掘樁體或壁樁,以增加其承載力。
三、中間柱必須以全套管工法施作,以減少對基地地盤之擾動。
四、 水平支撐須設置水平、垂直向等繫桿以及中間柱須設置側向連結使整個支撐系統形成穩
定構架。
五、 廠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較,必要時應變更支撐
系統,或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結構物之穩定。
六、 開挖期間須於現場配置至少一組灌漿機具(含完整灌漿設備及灌漿管)待命,並應每週
實施運轉試驗,以確保良好之工作狀況俾緊急情況所需。
七、廠商應避免使用會產生過度振動機械,以免損害開挖區鄰近設施、支撐、建物。
八、 開挖比大底深之區域(如電梯機坑或集水坑等),其開挖必須於鄰近底版分塊打設完成
後,始可開挖。
九、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 600mm。
十、 緊接於地下結構物底板以上之第一層支撐在底板混凝土澆置後應留置原處至少 48 小時,
其餘各層支撐應留置原處直到預計承受由拆除支撐所傳遞之荷重之混凝土達到 28 天抗
壓強度之 80% 以上為止。在支撐下方 1 公尺以內之回填土未達規定之夯實密度前,不
得拆除該層支撐。所有回撐應等其上一層樓板之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達 80%,且該樓板
足以承受應力移轉時,始可拆除。以上各層支撐系統拆除前,混凝土之強度應以圓柱試
體試驗決定。該試體應置於實際澆置之混凝土旁,以相同之方式養護。
第三節 超高層大樓基礎規劃設計
2.3.1 大樓基礎規劃設計
對於地下四層 27.1m 深的開挖工程,若以臺北盆地土層承載能力最佳模式,就是挖掉
多少重量土壤就蓋多重的大樓,這是一般最經濟安全的基礎承載設計,按此粗估大約能蓋
45 ~ 50 層大樓,但依此顯然不符台北火車站區寸土寸金,蓋超高層大樓的需求,唯有再多
花點經費,藉助深基礎基樁配置來達成了!
超高層 C1/D1 大樓基礎工程考量因子包括有:主要結構與次要結構配置、結構載重分布、
基礎的承載力、地層的沉陷量、基樁工法的選擇、節省經費又能縮短施工期的施工管理模式。
評估流程如圖 2-3-1 超高層大樓基礎規劃示意圖,其中最主要評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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