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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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該計畫於政府基礎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表排名在前。
五、法律制度穩定。
六、行政制度具有效率。
七、競標程序公平透明。
八、BOT 契約採行之架構使該計畫可於合理之時間、成本內完成。
九、民間投資人須具備經驗並值得信賴。
十、民間投資人須財力豐沛。
十一、承包商必須具備足夠經驗與資源。
十二、計畫之風險必須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十三、財務結構必須予貸款機構足夠之擔保。
十四、匯率、幣值、通貨膨漲等問題必須有所處理。
十五、BOT 契約架構必須充分協調且反映該計畫之經濟特性。
十六、公共及民間部門應於雙贏之基礎互謀合作。
根據國內外案例之經驗則歸納出以下五點:
一、 投資金額必須精確掌握:例如英法海底隧道計畫初期成本預估粗略,造成多次追加成本,
使得投資者失去信心。
二、 投資規模需於能力範圍內:國外案例分析結果,投資規模在新臺幣 500 億元以下,成功
機率較高。
三、 需有合理的營收預測:運量預測、票價訂定、不動產開發及其他營業之收益,為估算投
資報酬率及自償率之重要依據,對於財務上不確定因素應予以敏感度分析及善用避險
工具。
四、 需提供合理的投資報酬率:內部投資報酬率至少須大於 10%,如有超額利潤應可以要求
民間投資業者需提供適當的回饋措施或加以徵收權利金。
五、 計畫需具有自償性:不具自償性計畫容許不動產開發以挹注營收,仍有不足部分政府得
編列預算以補貼貸款利息的差額或政府投資一部分或全部建設。
由於捷運建設之經費龐鉅,目前相關路線建設計畫案所研提出之較可行之民間參與方
案, 常是僅限於某一工程範圍,如僅投資機電系統設施,而非整個規劃中之捷運路線案,
也因此使得各級政府之出資金額將較政府自行興建時為高(自償性經費部分係由未來之營運
淨收入回收),故是否採行民間投資興建值得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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