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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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捷運路線評估





                 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程序辦理,即路線通過可行性報告審

                 查後才配合綜合規劃報告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尚須注意目前環保署關於環境背景調查以
                 1 年內資料為限,方不致有環境背景資料調查逾期之疑慮。因此,可行性研究階段蒐集現有

                 資料及相關報告進行初步研判,至綜合規劃階段,建議方案已有充分討論不致大幅調整後,
                 即展開環境影響調查作業。
                     隨著國內環境影響評估機制日益健全,相關作業準則、技術規範等均陸續公布,漸趨完

                 整,捷運環境影響評估內容及工作範圍日趨廣泛及嚴格。由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涉及多項專
                 業,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法規、作業流程、初步分析等將於第七章詳述。



                 第九節 民意溝通協調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應召開公聽會,
                 公開徵求意見。中央政府審查捷運建設計畫,亦有類似相關行政法規。

                     捷運建設計畫屬大型公共建設,涉及各方利益,規劃階段蒐集民意及相關單位意見,經
                 研析考量後,所提出之建議方案方能減少各方阻力,順利推動執行。

                 6.9.1 蒐集民意相關規定


                 6.9.1.1 可行性研究階段

                     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主辦機關研擬新興公共工
                 程計畫之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之規範,提出總工程建造經

                 費概估,並依所列評估項目辦理,其中第 8 項為在地住民意見。
                     依據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

                 點、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
                 冊等相關規定,並應考慮大眾捷運法第 11 條規定因素,將相關事項納入報告書,其中第 11

                 項即包括民意溝通協調情形。

                 6.9.1.2 綜合規劃階段
                     大眾捷運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

                 聽會,公開徵求意見。第 12 條第 10 項規定規劃報告書內容應包含:依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依據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

                 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書經核定後,地方主管機關始得辦理本計畫之綜合規劃。綜合規劃報
                 告書內容應包含事項,其中第 8 項即包括地方民意溝通協調情形;而第 12 項計畫影響分析
                 則包括召開公聽會經過及徵求意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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