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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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新增或延長路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標準

                 ( 一 ) 大眾捷運系統興建工程。
                 ( 二 ) 大眾捷運系統延伸工程,其地面、高架或地下化長度延伸一公里以上。

                 ( 三 ) 機車場、調車場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主管機

                         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3. 位於重要濕地。
                       4. 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5.  位於水庫集水區。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水庫主管
                         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6.  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

                         經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7. 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8.  位於山坡地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

                         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9. 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10. 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11. 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三、廠、站、路線變更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法源
                 ( 一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

                 ( 二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6、37、38 條)。
            四、廠、站、路線變更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標準

                 ( 一 )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環保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交通部)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 二 )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前項須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

                      送主管機關備查:
                       1. 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施局部調整位置。
                       2. 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屬災害復原重建。

                       3. 其他法規容許誤差範圍內之變更。
                       4. 依據環境保護法規之修正,執行公告之檢驗或監測方法。

                       5. 在原有開發基地範圍內,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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