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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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環境影響評估
6. 提升環境保護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
7.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
影響。
( 三 )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
無須依第 38 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變更
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1. 開發基地內環境保護設施調整位置或功能。但不涉及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等級
效率。
2. 既有設備改變製程、汰舊換新或更換低能耗、低污染排放量設備,而產能不變
或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
3. 環境監測計畫變更。
4. 因開發行為規模降低、環境敏感區位劃定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法令
之修正,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須變更原審查結論。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
( 四 )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
影響評估:
1. 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
2. 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人為開發易使環境
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
3. 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
4. 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
虞者。
5. 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形者,仍應依本法
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政府機關(本局)基於迴避原則及考量環評評估項目繁雜且背景調查需委由經環保署認
證之機構進行,故需委託專業顧問公司依前述相關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專業顧問公
司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經業主審查後,送請交通部核轉環保
署審查,整體作業均應依環評法辦理,作業流程如圖 7-1-1 及圖 7-1-2,經環保署核備之「環
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與承諾事項,將作為本局及營運公司後
續細設、施工、營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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