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捷運技術 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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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陳泓堯 臺北捷運工程檢查作業
一、前言
臺北捷運目前之工程檢查,係基於以往各路線通車前辦理工程檢查之良好成效,以及完
善之書面紀錄資料等基礎上,以客觀、務實且符合工程效益之角度檢視整體工程,確認相關
軟硬體設備及功能均能符合主管機關要求,並針對各項可能影響營運安全、乘客便利及後續
維修等之潛在因素預作因應及修正。工程檢查之作為亦納入「機電系統驗證與認證報告」中,
以符合99年7月23日交通部頒布之「大眾捷運履勘作業要點」所規定之初勘要件,其成效歷來
頗受初履勘委員之肯定,對提供民眾享受捷運之便捷發揮最大的助益。
二、準備作業
工程檢查係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主辦之工程為檢查內容,於工程進行中依土木建
築、軌道、車站設施及水電環控、系統工程等個別工程之特性逐項進行檢查,俾及早發現問
題以進行改善作業。
(一) 工程檢查之依據
臺北捷運工程檢查之依據包括:
1. 捷運工程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EMA2-90-A
2. 捷運工程局各工程標契約規範
3. 捷運工程局歷次工程檢查、消檢、初勘、履勘檢查改善項目
4.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手冊
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6. 建築技術規則
7. 噪音管制法
8.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無障礙設施設置準則
(二) 受檢單位權責
受檢單位分別包括土建工程處及機電系統工程處,其權責如下:
1. 土建工程處:
一般土木建築工程、潛盾工程/明挖覆蓋隧道、水電環控工程及軌道工程。
2. 機電系統工程處:
電聯車、號誌、供電、通訊、自動收費系統、電扶梯及電梯等。
各受檢單位應將各項契約檔案文件及圖說妥善整理並分類歸檔,以備檢查委員審閱之用。
(三) 工程檢查人員組織
1. 工程檢查設總召集人 1 位,負責整體工程檢查作業之推動,另設副總召集人、總督導
各 1 位,協助工程檢查作業之推動(詳見表 1)。總召集人視工程檢查執行狀況,適時
召開工程檢查大會,以掌握各檢查小組作業進度,並對各組所提出之重大建議事項進
行研討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