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捷運技術 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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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賴榮吉  臺北捷運工程監造制度之演進



                                                           工程處



                                                           技術科





                                                       督導工務所

                                                (兼辦委託業務及既有業務)





                                                         監造廠商

                                           圖 6  委託監造組織架構(C 類監造方式)



            (四) 委託監造服務費用探討

                 委託監造服務經費的編列,亦為本案是否可行之關鍵,經訪查高速鐵路工程局、高速公
            路局、鐵路改建工程局及本府新建工程處有關監造服務費用之編列,均單獨列項並依機關委
            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比例編列,約佔建造費用之2.2%~2.66%間。

                 而目前選擇試辦委託監造之路線,其總預算項下並未編列「工程監造服務費」之預算科
            目,若試辦標別金額較低(監造服務費用相對較低)或考慮時效時,方可於工管費可勻支之條
            件下,考量以工管費支應。

                 本案原擬以新增一預算科目,並報請經建會修正財務計畫方式辦理,復因經建會表示因
            修正財務計畫工程浩大,不同意為新增一預算科目辦理修正計畫,奉示嗣後相關之監造費用,
            改由標餘款、準備金或工務管理費中支應。


                                                      七、結語



                 早期捷運工程的管理制度為人稱羨,亦為品質保證的象徵,時至今日,本局仍保有始終
            如一的態度,方能維持以往的榮耀。然外在環境的改變,以往自辦監造制度為主流的制度,

            如今因政策改變而淪為少數,本局監造制度亦由自辦監造配合改變為技師監造,不論是自辦、
            技師或委託監造,成功的關鍵在「人」的因素,本局因人員素質良好,才能在一波一波的變
            化中,維持光榮的傳統,完成交付的任務,亦期許能為國內工程界留下卓越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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