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捷運技術 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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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賴榮吉 臺北捷運工程監造制度之演進
6. 組織架構修訂
本局
品保處(稽查)
工管處(督考)
工程處(工程司)
回饋機制 文件審查 DDC施工中
監造簽證技師 工務所主任
(工程司代表) 服務
監 一般行政人員
督
工務作業(安衛、環保、
監造工程司
管線、交維、估驗計價、
契約變更、工期展延、界
監造組織
面協調與睦鄰等)
圖 4 91 年以後監造組織架構(B 類監造方式)
(三) 修訂施工階段專業技師監造簽證契約管理作業流程(QSOP)
1. 4.7 監造組織:由技師(兼監造經理)指揮、監督本局各工程處監造工程司負責施工技
術、品質管制及監造簽證等業務。
2. 5.2.1 工程司應授權予技師對工程處工務所相關監造人員之指揮、監督職權,並依據契
約要求及法令規定由技師監督監造及監造簽證作業,其監造組織架構詳如監造組織架
構圖,同時應於工程監造計畫之監造組織內詳述受技師指揮、監督之工務所監造人員;
技師應與工務所同仁合署辦公。
3. 5.2.5 技師結合本局各工程處監造體制運作,以執行並完成本標監督監造作業及監造簽
證工作,技師應常駐工地直至主要結構體及建築裝修等工程全部完工為止。
4. 5.2.12…本局各工程處監造工程司不接受指揮、監督時,當技師反映時,工程司代表應
妥善處理,視需要得提報本局各工程處人事甄審委員會,技師並得同時以書面資料通
知捷運局,捷運局收到通知應管考工程處處理情形。
5. 5.2.13 技師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督導要求時,得隨時
撤換之。
6. 5.2.14 技師應出席週進度、月進度及相關會議,技師意見工程司代表應妥為處理,若
有疑義時,應提高層級由工程司決定之。
7. 5.2.1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施工查核時,技師應出席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