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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與公共工程委員會溝通後,本局在 91~100 年間監造簽證執行方式,修訂了部分內容,
說明如下:
1. 修訂細部設計顧問服務契約書、一般服務範疇、第四章施工期間之服務、第 4.11 節監
造簽證
(1) 4.11.1 應實施監造簽證之項目:訂定實施監造簽證之工程項目及內容。
(2) 4.11.4 工程管理執行及運作體制說明 :專業技師配合工務所及捷運工程監造體制運
作,以執行並完成本標監造簽證工作。
(3) 4.11.8 監造簽證之執行:技師須配合施工時程提報下雙週工作計畫,俾利工程司通
知施工廠商配合執行,或派監造人員會同查驗。
2. 增加實施監造簽證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 土建標之軌道、橋樑、及隧道工程包含地下段不同結構物之接頭、連續壁工程、車
站結構體、工作井、出入口、通風口及明挖共同管道結構體、潛盾環片施工安裝及
高架段基樁、樁載重試驗、樁帽基礎、墩柱帽樑、高架橋墩柱、高架車站墩柱、預
鑄大樑及鋼樑、水理分析、排水工程及交通維持計畫等。
(2) 水電、環控、機電系統標之照明工程、配電工程、緊急電源設備及車輛、供電、通
訊系統等。
3. 修訂監造簽證組織架構
捷運局
工程處
工務所
DDC計畫經
理技術支單 專 監
位(施工中服 監 業 造
造 工 技 簽
務) 師 證
工 程
程 處
司
結 駐
構 地
建 監 大
(
築 測 地
工 ) 工
程 程
師 師
圖 2 91~100 年監造簽證組織架構(A 類監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