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捷運技術 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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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賴榮吉 臺北捷運工程監造制度之演進
一、前言
一般而言,工程的成功與否,除了規劃及設計階段的詳細作業外,在施工階段則著重監
造制度能否監督施工者貫徹設計規劃階段的理念,落實於每一個施工環節,使其能以一致的
想法,由最初的構想到最後的成品,如質如期平安順利完成。
捷運工程監造制度亦秉持前述說明,在完成規劃設計者的理念前提下,以不同的監督管
理方式來完成監造工作,但因配合時代環境的因素,在監造制度上本局亦與時俱進,以最有
利的方法,在兼顧法令的變遷及施工品質的條件下完成任務。
二、捷運工程監造制度概述
如摘要所述,本文主要在說明本局「捷運工程」監造制度的演進,所謂捷運工程除了臺
北市政府轄區內之捷運工程外,尚包含了代辦其他縣市政府的捷運工程,如新北市環狀線第
一區段、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計畫捷運等捷運工程,但不包括本府或其
他機關委託代辦之其他工程,如早期的代辦學校工程、人行道工程、到近期的2010臺北國際
花卉博覽會、臺北兒童新樂園興建工程、臺北藝術中心興建工程、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相關
工程等。之所以有此區分,是因為本府對於工程監造管理已有完善的制度,其他代辦非捷運
工程均可遵循本府規定,而捷運工程因其規模及特性有別於其他工程,以本府及中央規定為
主,再發展更細部的程序及規定,以為遵循及任務的達成。
本局捷運工程主要監造制度大致可以91年及100年為分界,分為以下4類:
(一) 自辦監造階段:91 年前。
(二)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階段:91~100 年,A 類監造方式。
(三) 技師法修正案實施階段:100 年 6 月 24 日以後,B 類監造方式。
(四) 委託監造實施階段:未來,C 類監造方式。
在100至101年間因技師法修正案及研擬未來委託監造方案二案同時發生,故在當時以
A、B、C三類來區分監造的類別,將91~100年實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階段劃分為A類,100年
6月24日以後的技師法修正案實施階段劃分為B類,而未來委託監造方式實施階段劃分為C
類。主要原因是未來在同一工務所同時可能有上述3類監造方式存在,如以第一、第二、第三
階段監造方式表達,恐造成時間先後順序,意義之混淆,因而以A、B、C三類來區分,其後
亦以此分別修訂A、B、C三類之工務管理使用手冊(E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