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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 50 期 311
三、自辦監造階段
早於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修訂實施以前,專業技師簽證並未在公共工程範疇內有
明確規定,除早期淡水線及木柵線部分施工標曾委託監造外,餘均由本局自辦監造,監造之
依據主要為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駐地工程司手冊等相關規定,組織
架構詳如圖1。
工程處
技術科
監造工務所
細部設計顧問
(施工中服務)
施工廠商
圖 1 自辦監造階段之監造組織架構(91 年以前)
少部分採行委託監造之工程,執行方式是與顧問公司簽訂委辦監造顧問服務合約,委託
其執行,委辦監造顧問的工作在本局督導下按照施工合約條款、本局及本府相關程序,包括
前述之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駐地工程司手冊、施工檢驗人員須知等,
提供合格之專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施工監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