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捷運技術 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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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 50 期                                     311



                                                三、自辦監造階段



                 早於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修訂實施以前,專業技師簽證並未在公共工程範疇內有

            明確規定,除早期淡水線及木柵線部分施工標曾委託監造外,餘均由本局自辦監造,監造之
            依據主要為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駐地工程司手冊等相關規定,組織
            架構詳如圖1。

                                                        工程處



                                                        技術科




                                                     監造工務所


                                                                                  細部設計顧問

                                                                                  (施工中服務)

                                                      施工廠商






                                        圖 1  自辦監造階段之監造組織架構(91 年以前)



                 少部分採行委託監造之工程,執行方式是與顧問公司簽訂委辦監造顧問服務合約,委託
            其執行,委辦監造顧問的工作在本局督導下按照施工合約條款、本局及本府相關程序,包括
            前述之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駐地工程司手冊、施工檢驗人員須知等,
            提供合格之專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施工監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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