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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賴榮吉 臺北捷運工程監造制度之演進
四、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階段
民國91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公共工程專業責任制度落實專業技師人照合一,
依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簽證,
並經報奉行政院於核定修正「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於91年7月3日發布,並自同年10
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簽證規則要求公共工程設計及監造應實施技師簽證,其中之公共工程係
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一)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實施過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該簽證規則訂定過程中,並未廣邀地方政府研討廣納地方政府
執行意見,以致頒布後各機關均表達窒礙難行之意見,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訂定「公
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背景係(1)為因應本國加入WTO後,如不訂定技師簽證規則,則
任何外國廠商及人員皆可承作本國之公共工程,故大前題為保障本國技師之工作權。(2)依行
政院政策指示:「民間能作,政府不作,儘量應用民間資源」。
本府雖表達窒礙難行意見,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終仍表示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
簽證規則」委託辦理設計及監造簽證,係建立技術與行政分離原則,政府機關逐漸著重行政
管理方面工作,此一政策已無轉圜可能,並請本府應調整人力之運用,轉換為行政監督工作。
本府遂於92年3月31日府工一字第09201021300號函指示:有關辦理「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規則」,請各單位依下列方式辦理:(1)92年度因預算未及配合,各機關需委外辦理之案件,
應要求技師簽證,並落實「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另自辦規劃、設計及監造案件,則
依現行方式執行。(2)93年度起則請各機關編列預算,確實落實「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修訂頒布對本局監造業務之執行影響甚鉅,幾經申覆,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復本局「如無法源依據得自辦設計、監造業務,理應將工程之設計、
監造業務儘量釋出,交由民間之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承辦,方符合政府之政策。」,「如
貴局所轄工程尚無法源得據以自辦監造,應委外辦理。 」。為解決此一困境,本局報交通部
建議新增大眾捷運法第十三之一條修正條文:「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規
劃、設計、監造、養護等業務,得由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依法進用人員自行辦理,不
受技師法簽證規定之限制。如委託民間辦理者,應由依法執業之相關技師實施專業技師簽證。
另如委託國外專業廠商辦理者,則不受技師法簽證規定之限制。」
後總統93年5月12日頒布之「大眾捷運法」新增第十三條之一條文:「大眾捷運系統及其
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
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
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推動立法委員再提案「大眾捷運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
應由依法取得執業執照之相關專業技師辦理並簽證。但該二項業務,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行辦
理者,得暫由該主管機關內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為之,惟本法公告實施後應於五年內完
全委託民間執業技師辦理,但每年釋出之工程總額至少增加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