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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陳柏穎 列車控制系統在臺北捷運之應用
短路,或端子之間部份短路的各種組合狀況的故障。對於擴大器承受任何頻率下之
不當震盪,亦應提供保護裝置。
5. 複置裝置設計原則
複置裝置設計原則,可確保任何故障或其組合均可利用複置設計加以控制,而提供與
傳統故障自趨安全設計相當之安全度。
複置裝置至少應提供兩個並聯系統,每一個均能獨立提供相同的功能,亦應提供比較
並聯系統輸出之方法。若使用三個或多個並聯系統,則利用多數決系統做決議。若決
議未達成,且車輛正於行駛中,則緊急煞車。若車輛靜止,則車輛不准行駛。下列特
性應結合複置裝置檢查之設計:
(1) 檢查程序本身應具故障自趨安全或複置裝置檢查。除非輸出達成一致,否則不可顯
示決議(Agreement)。
(2) 檢查程序應涵蓋與安全有關單元之比較。
(3) 複置裝置中任一元件發生故障,可能影響系統安全者,應能予以自動偵測。
(4) 並聯單元須彼此完全獨立,以使一般環境或電力之變動、錯誤、失效等,不致造成
控制單元輸出之相關錯誤。
(5) 檢查程序之次數須充份而且範圍要大,以確保營運期間任何一年內,於比較時產生
決議之補償性錯誤組合,或其順序之機率得以控制,以提供與傳統故障自趨安全設
計相當之安全度。
(6) 除非達成決議,否則應有及時的動作以確保安全。
(7) 電腦之軟體及硬體,應採用複置裝置檢查原則。
6. 當系統之任何元件、設備或子系統之故障會導致人員受傷、主系統損壞、營運中斷,
則應採複置裝置、熱機自動備援或類似之設計,且廠商需於設計階段提送工程司審查
核可。
7. 對可能危害乘客及營運維修人員之狀況,廠商應設置警告性之標誌。必要之關機聯鎖
及安全符號、警告標誌皆應納入維修程序中,並張貼在各相關使用設備附近、設備房
入口。例如:高壓電源危險、高溫危險及高速機械裝置危險。操作,維修或修復設備
之人員,不得曝露於不合理的危險中。
8. 任何未依順序會導致危險之操作,系統設計中應包含元件聯鎖。
9. 供大眾使用之緊急設備/裝置,應清楚的的標識,且設置可便於大眾使用。附有蓋板使
用之聯鎖、切離、配件等裝置,其蓋板應可防止玩弄及破壞。
10. 非供大眾使用之月臺、機房、道旁之設備/裝置、轉轍器、控制器、電氣接頭,應有
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玩弄及破壞。
11. 進入控制中心及每一車站之供電、電話通訊、閉路電視及電子防護線路之裝置應隱
蔽以防破壞。地上電纜,應設置於有適度加蓋之電纜槽內。
12. 單點故障不得造成安全保護喪失。複置路徑應評估為潛在故障的共通原因。複置元
件或電路故障,應可立即警示,亦可由廠商定出定期檢查時程及程序,以確保雙重路
徑均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