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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 50 期                                     193

            (三) 非正常營運模式

                 行控中心操作員應能用手動遙控方式,取代自動列車操作系統(ATO)。即使因減速與降低

            服務之故,而取代自動操作系統,仍應符合安全操作要求。一旦系統為手動操作方式取代,
            除非行控中心操作員撤消,否則不會停止控制權之取代,而自動列車保護系統(ATP)應持續維
            持系統之營運操作不得被取代。


                                             四、系統安全基本要求



            (一) 通則

                 即時確認潛在的實際危險,以便採取必須的行動,來降低或消除這些危險。

            (二) 安全目標
                 針對下列人員、設備,提供最佳可行之安全水準:

                 1. 經由運輸、上下車的乘客、捷運人員。
                 2. 操作、維修、測試車輛或其相關道旁及機房設備、輔助設施的人員。
                 3. 本契約機電系統及其相關設備、輔助設施。

            (三) 系統安全準則

                 系統設計及後續操作程序之準則,應確保在發展設計、測試、運抵、操作及維修所有階
            段中,均能達成系統安全目標。
                 系統安全準則,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 當所有系統元件正常運作,每一功能性單元及整個系統,於所有操作狀況下,均須安
                    全地運作。
                 2. 以下列優先順序,就分析中所確認潛在或實際危險,予以排除或控制:
                   (1) 最低危險設計。

                   (2) 使用安全裝置。
                   (3) 使用警告裝置。
                   (4) 使用特殊程序。
                 3. 關鍵子系統或設備,諸如推進、煞車、車門、自動列車保護、月臺門、轉轍器、電力

                    系統、車內火災預警設備、胎壓及胎溫偵測(若採膠輪系統)等,不得具有會導致重大
                    或致命危險的故障模式。這些關鍵子系統或設備,應具故障自趨安全之設計,俾使任
                    何故障或功能喪失時,皆不會導致不安全狀況。
                 4. 故障自趨安全準則

                   (1) 一般準則:元件故障或喪失輸入訊號,不得造成危險;併發其他故障時,亦不得造
                      成危險。相同原因或相關原因,所造成之多重元件同時故障,不得導致危險。
                   (2) 電力/電子電路準則:電線斷裂、受損或接點、電驛不潔,造成通電後沒有反應,斷
                      電或重新接通電路,均不得造成危險。在建立電子電路之故障自趨安全準則時,應

                      考慮元件可能因開路或短路的故障。具多重端子之裝置,應假設可能因端子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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