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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63



            的位置、進出口設置、動力設施,在在需要與外單位與民眾交涉協調,所需人力物力龐大。

            當時國內技術人才相關經驗不足,且須辦理國際招標與採購,合約文件的製作與管理,均需
            要富經驗的顧問公司協助,所以需要由國外聘請總顧問,配以國內顧問公司的工程人才,共
            同強化捷運局的技術幕僚,來推動此一重大建設。
                 美國捷運顧問公司 (American Transit Consultants, Inc., ATC),是由當時美國三家大型且
            經驗豐富的顧問公司組成,包括
                   Parsons Brinckerhoff International, Inc.(以規劃、設計為主)
                   Kaiser Engineers International, Inc.(以機電系統為主)
                   Bechtel International, Inc.(以計畫管理、施工為主)
                 而國內本地總顧問部份,則由當時的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興顧問社與泰興顧問公司借調

            規劃、設計、機電及施工管理人才共同辦理。捷運局與總顧問的合約,隨著工程建設的推進,
            每兩年檢討調整再辦理續約,前後八年共分為四期。
                 在總顧問組織設計與功能規劃方面,由於捷運局初期有規劃、土木建築設計、機電系統
            設計、施工管理、營運等五大處,總顧問也就以此五處組織配置人力。後來成立聯合開發處,
            而各工程處相繼成立,總顧問二期合約也調整組織,以配合捷運局的需要,如圖一所示。總
            顧問各處與捷運局相關各處合署辦公,以便共同參與工作。



















                                                    圖 1  總顧問組織圖

                 各處下再細分功能小組。如規劃處,下設長期路網、走廊研究與交通三組;而土木建築
            設計處,則下設土木、結構、車站建築、車站環控與顧問協調五組。由於總顧問著重整合,
            而人力務求精簡,故每一小組皆有責任協助其他小組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舉例而言,交通組
            雖隸屬於規劃處,但交通組除了規劃處應辦理的走廊研究、車站基地配置相關交通規劃與施
            工期交通維持規劃外,並參與辦理初步設計與細部設計交通審查、聯合開發交通規劃與審查
            等;而二處的車站小組雖隸屬於土木建築設計處,卻也支援一處所負責的車站基地規劃等。

            這樣的配置與分工方式,可免於重複配置人力,且利於跨處整合。
                 在技術移轉的前提下,前二期合約,均由總顧問主導,基本上捷運局同仁負責對外聯絡
            與協調,而由總顧問辦理計畫招標文件草擬與技術支援;而三期合約,則改由捷運局自行主
            導,總顧問退居輔助性的諮詢顧問角色。
                 在辦理工作方面,一期合約初始期首先著重計畫體制建立,如 :
            1. 建立計畫管理機制與標準作業程序;
            2. 修訂捷運規劃手冊 (Planning Manual),確立系統功能規範;
            3. 系統採購細部規範制定;
            4. 建立品保與管理與技術移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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