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捷運技術 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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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許德安、蔡定智、高文煌 BIM運用於臺北捷運之探討
設計顧問(DDC)及施工廠商等單位間,進行3D BIM資料審查及使用BIM討論,了解設
計成果是否符合需求,並供後續施工承商使用,其作業流程圖如本刊「本局3D BIM
技術資料平台資訊架構及作業流程」之圖2 「BIM 資料於設計審查階段作業流程」。
3. 施工廠商:以設計階段工程資訊3D BIM數位模型為基礎,並依施工契約及規範規定
之需求,建置符合LOD400以上規定之施工、竣工階段工程資訊3D BIM數位模型,
並依實際施工情形完成施工及竣工階段之建模,提交施工、竣工階段BIM模型(與目
前之施工圖、竣工圖提交作業相同,為原契約中所訂之工作,而非新增工作)。可
應用於施工作業並於工地界面、協調、安裝(Coordination Installation Program,簡稱
CIP)相關會議使用BIM進行討論,並供後續財管、變更及運轉維護使用,其作業流
程圖如本刊「本局3D BIM技術資料平台資訊架構及作業流程」之圖3 「BIM 資料於
施工階段作業流程圖」。
六、本局目前推動狀況
(一) 訂定BIM建置規定
為導入BIM作業及利於廠商遵循BIM作業規定,本局參考原工程契約精神、國際規範及
綜合捷運團隊意見後,訂定「建築資訊建模(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建置規定」,其
參考重點說明如下:
1. 沿用原細設標及施工標契約規定範圍,要求直接以3D BIM建模設計並提出成果,參
考美國總承包商協會、美國建築師協會(AIA) 對BIM建置內容、分級範圍、取得使用
規範之原則。
2. 廠商須使用符合國際交換標準 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IFC)之3D BIM建模軟
體,並提交包含本規定所要求完整數位模型之電子檔案資訊。
3. 智財權遵循原契約規定,需符合國際IAI之美國BIM標準、美國AIA及美國總承包商協
會等各大聯盟組織對BIM資訊永續加值、智財權規定之原則。
4. 為徵詢捷運工作團隊及工具軟體專業廠商對BIM建置規定之意見,使未來運作順暢,
本局於99年1月26日與各細設顧問、軟體廠商、專業施工廠商就技術細節、實務運作
成熟度進行逐項討論,建立初步規定
之草案,再正式邀集本局及各工程處
之相關業務單位、細設顧問、專業施
工廠商及軟體廠商等開會研商,納入
各單位之建議事項及所提出之意見,
目的在儘可能獲得共識。
5. 將臺中捷運工程細設廠商中興工程顧
問公司以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機
廠之行政中心大樓BIM設計為例(如
圖7),所獲得之實務經驗,一併納
(來源:中興顧問)
入本局訂定BIM建置規定之考量。 圖7 機廠行政大樓BIM模型
(二) 調整現行契約規定
應細設顧問公司建議,經局內部討論奉核後,於特定服務範疇中加列「採BIM建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