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捷運技術 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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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高煜南 臺北捷運系統工程品質風險管理之精進-驗證與認證體制的研究
(2)系統、子系統、設備安裝與測試前,應完成特殊應用項目的安全分析與論
述。且整體系統經分析與測試及調整後,確認所安裝的子系統、設備、及零
組件均滿足前述第一~五階段RAMS分析結果及評估之各項結論。
(3)依據運行條件採集相關數據,並評估其具充分性與有效性。
(十)系統驗收階段
1. 對於各子系統、設備、零組件和對環境造成災害的風險,係符合前述各階段特別
是第四階段對整體系統RAMS的所有要求,驗收計畫,與驗證與認證計畫,以及
於前階段所完成的驗證與認證作業之確認紀錄;並更新風險登記冊,收集本階段的
各項驗收紀錄。確認進入正式營運所需的條件均已具備。
2. 驗證與認證要求
(1)確認驗收計畫係依據驗收計畫執行。
(2)評估安全計畫的適用性。
(3)通過收集、統計數據之分析與驗收測試確認系統已滿足RAMS的要求。
(4)評估殘餘風險為有效地管理。
(5)評估特定應用項目之安全證明報告之有效性。
以上僅就現行國際規範IEC62278(EN50126)中,對於軌道工程在系統生命週期中,
所應有的思考方式及流程作簡單扼要的介紹,完整之軌道運輸系統係由土建、軌道及機
電等系統所組成,各系統內或系統間之介面問題極為複雜,為確保系統能達到既定的功
能、品質政策及品質目標『安全、便捷、舒適、美觀』之要求,實有必要對系統進行查
核、驗證及認證。驗證與認證作業通常是一併進行,倘由獨立第三者執行,稱之為獨立
驗證與認證 (IV&V),所謂「獨立之第三者」 (如圖3) 【如參考文獻1,2,3】係指從事查
核、驗證及認證之機構,’其作業立場應獨立自主,不受業主,監(督)造單位、立約
廠商(包含設計與施工)、零組件及設備供應商、製造商,政府機構以及其他任何與其
從事有利益關係單位之影響,亦即其作業行為與結果應具有公信力。而獨立的程度,則
視安全等級而定,安全等級愈高者,執行作業者之獨立性需愈高,依據歐盟( European
Union )於EN 45004:1998 (ISO/IEC 17020:2004)規範中,對獨立性之等級(A1、A2、A3)特
別詳加定義及規範;例如A1級規範,檢查機構應獨立於與被檢查物體有任何相關之機
構,檢查機構及其檢查人員不應是被其檢查物品之設計者、製造者、供應者、安裝者、
購買者、擁有者、使用者、維修者或是上述任一授權代表,即公證機構應獨立於受檢者
與委託受檢機關之財務、技術、組織管理與所有權無任何從屬關係,俾其所作之判斷必
須獨立進行不受干擾;依據此一標準,以系統性思維,將會是一個理想的軌道交通工
程,具有安全且經濟可靠的優良組合,IEC62279(EN50128)之規範係適用於鐵路的所有
安全相關的軟體與保護系統,而IEC62280(EN50159)的應用係針對通信,號誌和處理系
統與安全性相關的電子系統,產品將使用於與封閉或開放式的操作環境的安全認證,稱
作cross-acceptance。以及IEC62425(EN50129)對通訊系統、子系統和產品設備三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