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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39期 97年8月 39
5. 一般室內略作吸音處理,由振動之速度位準(re μin/sec)轉成二次噪音之音壓位準,兩
者dB值大致相等,此音壓位準係指未經加權處理。【FTA,1995】
Lp=Lv=La-20×log(f)+36 (10)
其中
Lp:音壓位準,dB ref 20μN/m ;
2
Lv:振動速度位準,dB ref μin/sec;
La:振動加速度位準,dB ref 10 m/sec;
-5
f:頻率,Hz。
6. 人體聽覺系統為非線性,同樣是40dB(A),二次噪音(或稱結構噪音)比空傳噪音感覺為
大,故規範兩者標準時,二次噪音比空傳噪音之容許位準需再降低。【FTA,1995】
7. 人體對振動的反應,低於40~50Hz主要感受為振動,高於40~50Hz主要感受為二次噪音。
【許榮均,民92】
8. 臺北捷運實測振動主要頻率群組為軌道結構(40~50Hz)。【許榮均,民94】
9. 振動的物理量有位移(u)、速度(v)、加速度(a)等,一般係利用簡諧運動的微分關係式,取
實效值(rms)針對各頻帶中心頻率(f)進行轉換,若
u=u0 x sin (2πft+φ)
則
v=du/dt=2πfu0 x cos (2πft+φ)
2 2
a=dv/dt=-4π f u0 x sin (2πft+φ)
其中
t :時間;
φ :相位角。
物理量以實效值表示,
vrms=2πfurms (11a)
arms=2πfvrms (11b)
利用式(11)可驗證表4之加速度與速
表4 ISO 2631.2(1989年)基準曲線
度之轉換。
六、噪音振動預測模式
噪音振動評估之目的係在設計階段確定減振降噪措施,俾使傳至受體的噪音或振動位準
降至法規或設計標準以下。美國聯邦運輸局(FTA)或鐵路局(FRA)就捷運噪音振動之評估概分
成二個階段,分別為概括性評估(General Assessment)與詳細評估(Detailed Assessment)。概括
性評估係先就規畫路線進行廊帶篩選(Screening),在廊帶範圍內的建物,利用先前建立或文
獻所載且保守之噪音振動參考值,在車輛、軌道數據有限的前提下,進行規劃階段的噪音振
動評估,評估結果常以總量位準表示。詳細評估偶有利用實測噪音振動值修正前揭假設之音
源與距離關係曲線,並引進較具體的車輛、軌道參數,評估結果亦有以各頻帶位準表示。
噪音振動預測模式一般是以參考點的噪音振動位準為基礎,經系統參數、距離、速率等
修正後,預估傳至受體的噪音振動位準是否符合法規或設計標準。各項預測模式基本上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