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8 捷運隧道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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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捷運隧道施工安全監測及建物保護
5.1.5 營運階段之管理
捷運系統之土建、水環及機電設施完工並經測試完成後,由興建單位移交捷運公司進行
營運,而捷運公司於接管後,依各項維修手冊辦理包含捷運隧道定期巡查及維護工作;至於
營運階段鄰近捷運設施沿線範圍內的建築物進行開挖工作(係指如地下開挖、灌漿、潛盾施
工、管溝、抽降水……等凡有影響捷運安全工作均屬開挖工程),可能造成捷運隧道位移或
造成隧道變位等事故,因涉及都會區民眾行的方便性及生命財產,故針對毗鄰捷運設施禁限
建管制區域內開挖工程建照會審及工區巡查管制作業等工作的執行,成為營運階段一項非常
重要的工作。
捷運系統各路線沿線範圍,一般以鄰近 50m 內之「開挖工程」作為管制對象,而管制
範圍內「開挖工程」的巡查管制作業程序,概分為二種情形:
一、經捷運建設單位會審的「開挖工程」
( 一 ) 主辦單位及配合單位
1. 「開挖工程」在申請或設計階段,由該「開挖工程」的興建機構的設計單位主辦,
配合單位為捷運之建設機構及營運機構。
2. 「開挖工程」在施工階段,主辦單位為興建機構的負責施工單位,配合單位為
捷運之建設機構及營運機構。
( 二 ) 管制程序
1. 「開挖工程」申請或設計階段會審完成後,即由興建機構的設計單位錄案通知
各相關單位,並由興建機構負責施工的單位管制施工階段各該工程動工及必要
之施工計畫書的審核;至於興建機構負責施工的單位於接到施工單位的施工計
畫書後,應及時邀集配合單位及興建機構負責施工的單位相關單位人員會審,
並依下列建議事項作為基本的審查項目:施工計畫書內容與設計文件送審核准
內容是否相符、監測系統是否依申請審核時裝置及實行、建照案件之審查項目
是否已納入捷運建設機構的審查意見的審查項目中,有無灌漿及地盤改良計畫
及其內容、有無應變計畫及其內容、有無降水計畫及其內容、工程開挖前調查
計畫是否涵蓋捷運設施部分及其內容、其他就各該工程特性應予審查項目等。
2. 若監測值穩定,則興建機構負責施工的單位持續予營造商維持聯繫;若發現施
工單位所設置的監測儀器的監測值異常,興建機構負責施工的單位應召集相關
單位及施工單位研商相關應變措施。
3. 該「開挖工程」俟其工程主體結構完成後,列檔結案。
二、未經會審之「開挖工程」
( 一 ) 若該工程並無立即的危險者,興建機構負責施工的單位應立即行文主管單位要求
該工程辦理會審作業,並對於施工的安全自行負責。
( 二 ) 若該工程有立即之危險者,興建機構負責施工的單位則應立即行文主管單位要求
該工程辦理會審作業並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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