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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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3.2 預力混凝土
預力混凝土結構及其桿件應依本節規定設計之。臺北捷運系統設施中預力混凝土之設
計,應依本章第一節中所規定的設計標準與應用規範之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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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力混凝土結構之 28 天混凝土最低強度應為 35N/mm 。
二、一般考慮―下述於設計時應予以考慮
( 一 ) 應力集中:因施拉預力及其他因素所造成之應力集中。
( 二 ) 鄰近結構物:在設計時應考慮鄰近結構物受到因預力所產生的脆性和塑性變形、
變位、長度與角度變化等之影響。且須同時適當地將溫度與乾縮效應併入考慮。
( 三 ) 挫曲:在混凝土與預力鋼鍵接觸點間之桿件挫曲及在其翼緣和腹版處之局部挫曲
應予以考慮。
( 四 ) 變位:預拱和變位在設計上應不大於設計容許值,其短期與長期效應應予以考量。
( 五 ) 長度變化:因預力和其他因素造成混凝土長度的變化所產生的短期或長期效應須
予以考量。
三、預力鋼鍵應使用粘結鋼材,不得使用非粘結鋼材。
四、載重階段―混凝土應力應依下列各載重階段計算之
( 一 ) 起始預力:預力應依預先計畫之順序及階段施作。若預力效應不能由桿件本身之
靜載重抵消,或是因預力施作而產生臨時偏心時,混凝土應力應予以考量。
( 二 ) 起始預力與桿件靜載重合併:在此階段混凝土的應力計算應考慮鋼鍵施拉預力後
所產生的預力損失。
( 三 ) 搬運及安裝應力:因預鑄桿件在運輸及安裝時之支承條件,可能與承受服務載重
時不同,故計算起始預力與桿件靜載重組合時需疊加搬運及安裝應力,且同時考
慮在搬運及安裝時桿件所產生的預力損失。
( 四 ) 設計載重:此階段應計算預力損失後之有效預力、靜載重、最大規定活載重及衝
擊力所產生的應力。桿件在設計時,有效預力、靜載重、活載重、衝擊力及其適
用載重效應所產生的最大撓曲應力不得大於容許應力。拱勢和變位將以不影響軌
道工程為其中分析因素之一。
五、 重複動力載重及疲勞破壞:若重複動力載重所產生的應力不超過容許應力,疲勞破壞是
不會發生的。鋼筋搭接或續接機構可能會產生應力集中,而引致疲勞強度之降低,因此
使用該等機構時,應計算疲勞應力。
六、 設計載重產生之混凝土撓曲應力:在設計載重作用下之混凝土撓曲應力,應為壓應力或
零,且不得有張應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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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始預力時之混凝土強度:混凝土在起始預力時之最小壓力強度不得小於 28N/mm 。
八、 連續結構物:連續樑和其他超靜定結構,受外力或預力時所產生之彎矩、剪力、推力,
應按彈性分析法計算之,設計亦應包括潛變、乾縮、軸向變形、附屬結構桿件之限制及
基礎沉陷等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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